法院有史以來第一次對由於宗教原因逃避服兵役的“善意逃避兵役者”判罰無罪。
漢城南部地方法院第六刑事單獨法庭法官李政烈對涉嫌(違反兵役法等)因是“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所以拒絕服兵役而被起訴的鄭某(23歲、工人)和吳某(22歲、無業),分別判罰無罪。
另外,法院還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進行預備役訓練的黃某(32歲、教職員)也判罰無罪。
但是,法院卻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趙某(23歲、無業)判決稱:“是根據自己的良心拒絕服兵役的理由不是很充分。”並宣判了法定的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
法院闡明:“認爲被告人的拒絕服兵役,是根據自己真正的善意決定而做出的,繼而根據保障良心自由的憲法,被告人拒絕服兵役是屬於有正當理由的。”
法院解釋說:“現行的兵役法規定,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入伍或不回應召集時才加以處罰。”
法院列舉出如下“善意逃避兵役”的標準,△是根據自己的良心做出決定的具體過程,△決定不服兵役的特別原因,△在決定不服兵役前後期間,是否持續進行了有關宗教或善意的社會活動。
依據上述條款,以鄭某的情況爲例△他是從娘胎裏便信仰,一直信奉耶和華見證人的信徒,△他從高中畢業起一直在持續著每月70小時的傳教活動,△他根據聖經的內容,從很早以前便向非信徒告知過不服兵役的意願,以上幾點均得到了證實和認可。
法院補充說:“良心的自由是有關具體事項的良心形成以及決定過程,同時在實踐的過程中未受任何外部強制的自由,爲了讓這一自由能夠得到實際的保障,多數的意見不能無視少數的意見,少數的意見也不能被多數的意見所強迫。”
另外,漢城南部地方法院還接受了2001年1月善意拒絕服兵役者李某(21歲)以“通過接替服務,不給良心得以實現機會的兵役法相關規定是違背憲法的”爲理由提交的申請,並向憲法法院提請了違憲審判,目前處於擱淺狀態。
吉鎭均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