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實,因管理上的疏忽而浪費的公共資金達8231億韓元。通過監查院的監查所暴露出的道德敗壞、侵吞、業務不熟等實際狀況可稱得上是“重磅炸彈”。如果考慮到必須通過血汗稅金償還不包含利息的49萬億韓元本金的現實,可憐和冤屈的只有“處理善後”的國民。
資産管理公社甚至將正常確認就可以回收的89億韓元擔保債券認爲是無擔保債券,僅以100韓元的價格賣了出去。這一機構和存款保險公社在支援公共資金時因未簽訂事後對賬約定、錯誤地簽訂約定而無法回收的資金規模也達1008億韓元。出現這種荒唐的事情,可見這些機構的內部管理系統和政府的監督多麽鬆懈。
在將公共資金當作是無主之錢管理的行爲中,機構和得到支援的金融公司並無二致。資産管理公社將3558億韓元虧損債券整理基金收入不合理地列入了自己的收入之中。各金融公司在出現虧損的情況下也在兩年時間裏將主管人員的薪水提升80%等,經營的正常化早已抛在腦後,只是熱衷於職員的福利事業。
但是以當事人已離職或懲戒時效已過爲由的處罰卻是輕得不能再輕。對有關出售虧損債券的外國企業,還狡辯說就算發現了不當的佔有,但因沒有調查權,無法進行調查。那麽,現在應該是檢察廳出面的時候。
監查院爲防止反復出現類似情況,應從制度上修改完善相關規定。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沒有效率的所有公共部門的監查,以此來阻止國民血汗錢的浪費。因爲如果對公共資金的管理如此鬆懈,則公共企業或年基金也有可能存在種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