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因宗教信仰而拒絕服兵役的“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者”的不同判決令人感到摸不著頭腦。
28日,春川地方法院審判官李哲儀對以宗教信仰爲由拒絕服兵役而被拘留起訴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李某(21歲)判處了1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
該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因宗教信仰而不能接受軍訓,並拒絕服兵役的行爲不能看成是正當的拒絕理由。”
該法官表示:“以宗教或善心爲由拒絕服兵役不屬於宗教自由或善心自由領域,而且這也是大法院的主張,根據已往案例,做出了如此判決。”
此前,21日,漢城南部地方法院刑事6科裁判官李政烈曾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鄭某(23歲)和吳某(22歲)做出了無罪判決,因此,引起了爭議。
該裁判官表示:“現行《兵役法》規定,只對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服兵役者進行處罰。因此,根據保障良心自由的憲法規定,可以把被告人的拒絕服兵役理由看作是正當的。”
另外,水原地方法院專門負責拘留的裁判官閔丙勳28日駁回了警方的以涉嫌違反《兵役法》爲由針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林某(20歲)提出的拘留申請。
閔丙勳表示:“由於其居住地穩定,因此,不存在逃跑或毀滅證據等問題。”並駁回了申請。據悉,林某將以不拘留狀況下接受判決。
此前,27日,全州地方法院受理了警方以同樣名義提出的對樸某(20歲)的拘留申請,因此樸某被拘留。
李宰明 崔昌洵 egija@donga.com cscho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