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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明文規定要保護人格權

Posted June. 04, 200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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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4日表示,在民法修改特別領域委員會最後確定的民法修改案中,新設了“保護人格權”的條款。

據法務部表示,在民法修改案中新設了“人以做人的尊嚴和價值爲基礎,根據自己的自由想法,形成法律關係”的條款和“人的人格權受到保護”的條款。並把這些新條款分別規定爲,第1款第1項和第2項。

民法修改特別領域委員會委員長李時潤表示:“人格權像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一樣,歸屬於個人,是個人無法分割的一部分。人格權包括,肖像權、隱私保護權。過去,在學術、理論上承認人格權,現在明文規定爲法律。”

現行的《民法》中規定,如果侵害其他人的身體、自由、名譽,就構成犯罪。

如果明文規定“人格權”,將成爲制定爲保護個人名譽和私生活的法律的基礎。另外,還將對因侵犯人格權引起的各種訴訟結果産生影響。

李時潤表示:“我希望,如果明文規定保護人格權,有關當局將以此爲基礎,向進一步推崇個人人格權的方向發展。”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