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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性侵犯”案件首次被判有罪

Posted August. 20, 200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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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對對妻子實施性侵犯、強迫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丈夫宣告有罪。

漢城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2部(部長審判官崔完柱)於20日對因涉嫌對妻子實施性侵犯(導致對方受傷)而被不拘留起訴的金某(45歲)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緩刑3年執行。

△判決的內容和意義:法庭透露:“被告人以妻子要求離婚爲由,強行束縛住妻子的雙手使其無法活動後,對其強行侵犯導致受傷,因此認定所有的上訴事實。”

該判決是首次明確宣告不能以夫妻的名義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決定權的判例。性自主決定權是指,在進行性行爲時一定要尊重對方的意向。

法庭指出:“由於丈夫使用了強行束縛夫人的手臂等暴力行爲,因此妻子的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了侵害。”

法庭還強調道:“婚姻雖然包括夫妻要接受對方的性要求的約定,但那並不意味著某一方將放棄性自主權。”

△“這也適用於婚內強姦案件”:該判決雖然是針對性侵犯行爲的判決,但可以看出,這也適用於“婚內強姦”。該案件的被告人雖有性侵犯行爲,但還沒達到“強姦”的重要條件——性交。

大法院於1970年3月曾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如果妻子撤回通姦訴訟,雙方約定重新開始後,即使丈夫使用暴力,用強制性手段實施姦淫,也不構成強姦罪。”

法庭指出:“這次的案件是關於性侵犯的案例,因此沒有違背否定婚內強姦罪的大法院的判例,也不表示從此就明確認定婚內強姦罪成立。”

但是法庭表示:“在尊重性自主權的前提之下,此次的判決也將對婚內強姦案件具有特殊的意義。”

金某的妻子在2003年10月以丈夫爲物件提出離婚訴訟,同時還將丈夫以實施家庭暴力爲由告到了警察局。此後,金氏夫妻于7月在漢城家庭法院,以金某將財産的一部分——2.2億韓元轉讓給妻子的條件辦理了離婚。

△ 婦女界的反應:婦女界對這次的判決表示歡迎。

韓國性暴力商談所指出:“以此次判決爲契機,改變了曾給予男性對妻子實施性暴力的免責特權的法律慣例和社會上人們的普遍認識。”

韓國女性民友會也對此評價道:“此次的事件具有打破目前爲止的司法慣例的先驅性意義。”

江南大學的教授(社會福利總部)朴英蘭表示:“夫妻倆在發生暴力性的矛盾之後,丈夫以‘和解’爲藉口向妻子強行要求發生性行爲,或者面臨離婚,實際上已經算是陌路人的丈夫對妻子實施性暴力的情況非常多。應該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即使是夫妻關係,在一方不情願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爲就是強姦。”

婦女部在2001年曾想推進新設“婚內強姦罪”,但是由於法律界的抗議和會破壞傳統夫妻信賴關係的輿論壓力下,沒有提到議事日程中。

△ 國外的情況:先進國家在逐漸在《刑法》上認定婚內強姦和性侵犯致傷行屬有罪。

在美國,1976年爲止還存在不認定婚內強姦罪行的《結婚強姦免責(marital rape exemption)》法的規定,但是此後逐漸廢除了這些條款,到了1996年在17個州已經完全廢除了這些法律條款。

而且美國的所有50個州,均將婚內強姦案件根據性暴力法判爲犯罪行爲,受害者甚至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英國在1994年認定婚內強姦有罪,德國也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刪除了在將處於婚姻關係中的當事人排除在強姦案範圍之外的法律條款。



金眞敬 verso@donga.com kjk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