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政府於7日就有關大國家党議員“泄露國家機密”的紛爭,拒絕國會提出的有關與國家安危相關的國家機密資料,政府與在野黨之間的紛爭再次進入新的局面。
特別是,由於政府方面拒絕提交國政監查中敏感問題相關的資料,圍繞“國家機密”的定義形成的爭議也在惡化。
△拒絕遞交資料引起的風波:現行有關國會提出的證言、監政等的法案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以職務上的機密爲由拒絕提供證言或提出書面資料。只有在軍事、外交、對北關係等國家機密事項對國家安危造成重大影響時,長官可以在接到提案的5天內做出解釋並予以拒絕。”
政府方面拒絕提案的行爲雖然具有法律依據,但單純以“職務上的機密”爲由予以拒絕是不合理的。而且,拒絕首要依據,即,以“是否會對國家安危造成重大影響”做出判斷也並非一件容易的事。
大國家党議員羅卿璦稱:“證言和監政法是有關軍事、對北、外交的條款,拒絕提案的依據是有限制的。”還稱:“所以與其說可以做出概括性的解釋,還不如說相當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有限列舉。”
“泄露國家機密”事件的當事者大國家党議員朴振和鄭文憲也對“忠武計劃”和“作戰計劃5026”等文件表示:“已在媒體和網上公開。”而開放的我們黨卻稱:“二人公開的文件都屬2級軍事機密或國家機密,是‘明確違反實政法’的行爲。”
問題的關鍵在於,由於國家機密是根據級別由機密獲取者規定,政府無權獨自進行判斷。既然可以用“危及國家安全”(1級)、“造成嚴重障礙”(2級)、“造成國家損失”(3級)等抽象的語言將國家機密進行分類,那麽其解釋也就可以更加主觀了。
△國外事例:8日,大國家党議員權甯世在政務委國監大會上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自身安保性審查結果認爲提案不合理’爲由拒絕提交相關資料。”並批評稱:“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前曾提及有關國務總理李海瓚提出的機密提案後,又拒絕了提案。”
美國的議員們可以閱覽包括美國中央情報局資料在內的全部資料,但如果擅自公開這些資料就要負嚴重的責任。2001年“9.11事件”發生1個月之後,即10月9日,布希總統曾表示:“由於議員們不負責任地泄露國家機密,使美軍士兵面臨生命危機。”並命令兩黨參、衆議院和總務以及情報委員長限制議會情報座談會。
但是幾乎沒有一個國家以“是國家機密”爲由切斷一切資訊情報。崇實大學教授康元澤稱:“朝野兩黨中的任何一方都要具備‘爲了國家安危,應保守的機密就應保守’的歷史使命感。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乃至總理也出面針對在野黨拒絕有關國家機密的提案絕對不是明智之舉。”
尹永燦 李承憲 yyc11@donga.com ddr@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