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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報紙法是對批評性報社的全面鎮壓

[社論] 報紙法是對批評性報社的全面鎮壓

Posted October. 15, 200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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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的我們黨公佈了以限制報紙市場佔有率爲主要內容的定期刊物法修改案。表面上雖說是爲了保障報紙的作用,但實際上卻鎮壓媒體言論自由,並危及憲法中保障的國民基本權益,是一種具有違憲性質的“惡法”。這足以說明政府企圖通過過去權威主義的手段控制帶有批評傾向的報社。

第一,該法案具有違憲傾向。“如果1個報社的市場佔有率超過30%或3個報社的市場佔有率超過60%,就將其視爲‘市場支配機構’進行處罰。”這是剝奪讀者的選擇報紙權的行爲。這無異于禁止讀者閱讀銷量最多的報紙,剝奪國民知情權。憲法裁判所規定“媒體出版自由意味著發表和傳播思想、見解的自由,(中略)是在民主國家中國民擁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權益之一。”因此,我們有必要從限制國民基本權益的角度討論該法是否違憲。

第二,不符合市場經濟原理。要求報社每年向文化觀光部長官申報發行量、廣告費用等資料是政府爲了掌握和控制報社的經營過程。這是1980年與第5共和國時期引入並於1987年廢除的“毒條”。組織根據政權喜好發放的報紙發展基金,支援二流報紙的流通專門法,設立確實有親政府傾向的市民團體參與的韓國媒體振興院等,政府企圖支援“親盧報紙”的“真實嘴臉”已經被揭去了僞善的面紗。政府介入自由思想的交流市場是違反市場經濟原理的做法。

第三,侵犯了言論媒體自由的核心權利編輯權。推進編輯委員會、編輯規章法制化的目的並非爲了保障報社的編輯自由,事實上是爲了承認國家對報社的干涉。在國外也從沒有過這樣的事例。特別是,新設一個社會性責任部門,規定“不可以助長社會矛盾”,這很有可能成爲權利機構隨意控制報紙報道內容的手段。

這一切不得不讓我們對執政黨企圖引入新報紙法的政治意圖提高警惕。《公平交易法》規定“市場支配機構”的市場佔有率不得超過75%,但執政黨唯獨對報紙市場大幅加強管制,將其標準定爲60%。而且,由政府掌握龐大的基金分配權,這難道不是政府爲了達到“交替報紙主流勢力”而採取的措施?在自由民主主義國家,媒體存在的意義之一在於監視政府。如今,電視廣播媒體受到了已淪爲‘政權的嗽叭’的評價。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說只有所剩無幾的報紙在牽制政府,使其無法濫用職權。

歷史告訴我們,企圖通過違憲性、反市場經濟性的報紙法逃避媒體的批評,掌控媒體的政權終將會以失敗告終。執政黨被譽爲“歷史上第一個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民主改革勢力”的政黨,這樣的政黨竟然出臺如此非民族主義法案,真是令人痛心。難道傾聽媒體的批評,進行和解政治就那麽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