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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醫療院長等最少保障2年的任期

Posted October. 25, 200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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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醫療院、國立劇場、駕照考試管理團等責任運用機關的機關長,在任命後最少2年內將不會被撤換。

行政自治部25日宣佈,爲了提高責任運營機關的運營的穩定性和責任性,決定出臺以保障責任運營機關機關長的最少任期爲主要內容的法律修正案,並在本月提交到國會。

修正案中規定,責任運營機關下屬的中央部門在任命責任運用機關機關長之後,最少2年內不能撤換,並將現在爲3年的機關長的任期也延長到5年。



李賢斗 ruch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