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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趙東晚秘密資金”相關的3位政治人士沒有被起訴

與“趙東晚秘密資金”相關的3位政治人士沒有被起訴

Posted November. 15, 200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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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城中央地方檢察院特查1部(部長朱哲鉉)於15日發表了對收受前Hansol集團副總裁趙東晚賄賂的政治人的調查結果。

檢察當局在從趙東晚處收受資金的政治人中,只對前國民苦衷處理委員長李沅衡以《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中收受賄賂的嫌疑提出了不拘留起訴。

檢察當局對承認了分別從趙某處收受了7億韓元和1億韓元的事實的前議員金重權和開放的我們党議員金漢吉及趙某供述給了2億韓元的前全北知事柳鍾根,以超過公訴時效(3年)爲由,不進行起訴而是在內部解決處理。

▽調查結果:前委員長李沅衡涉嫌於2002年5月從Hansol集團匿名接受了“請利用您的影響力,讓和韓國電力的子公司powercomm簽定的壟斷服務合約得以延長”的委託,並收受Hansol集團的股份32萬股,並在同年3∼10月以經營顧問費的名義分8次共收受了8000多萬韓元。

金重權在面臨2000年國會選舉時,於3∼4月份收受了趙某賄賂的2億韓元資金,在任民主黨代表時期的同年12月和2001年5月分別收受了2億韓元和3億韓元。檢察當局稱,金重權對從趙某處收受的資金陳述道,用作國會選舉資金和民主黨代表的活動費。

金漢吉的情況是,在擔任國會選舉企劃團長時期的2000年3月從趙某處收受了1億韓元,用作輿論調查的費用,此事也已被確認。

前知事柳某是涉嫌在1998年上半年在漢城汝矣島63大廈,接受了趙某“在調查中予以關照”的請求,並收受對方提供的2億韓元現金。當時,趙某因涉嫌以批准當時PCS事業權爲代價收受賄賂而受到調查。檢察當局稱,雖然趙某稱是給了錢,但是前知事柳某則否認收錢的事實。

▽是適用了適當的法律,還是免罪符:對於從趙某處收受鉅額資金的政治人士大部分都沒有被起訴一事,雖然有人評價是“適用和適當的法律”,但是也有人指出是“心腸好的檢察官”給予了免罪符。

檢察當局在確認趙某給金重權7億韓元鉅額資金的事實後,卻沒有追究職務的關聯性和代價性,只下結論爲政治資金,從而看作已經過了《政治資金法》上的公訴時效(3年)。如果是賄賂案,公訴時效至少達到7年。

檢察當局的相關人士表示:“金重權收受資金當時的職責是國會選舉候選人和民主黨代表,因此在其職務特性上考慮不能適用賄賂罪,而且也沒能發現以金錢爲代價的交易關係。”

檢察當局雖然對共收受8000多萬韓元的前委員長李某適用了《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中的受賄嫌疑,而且沒有適用賄賂金額超過5000萬韓元以上時所適用的第2條第1款規定,而是適用了1000萬韓元以上未滿5000萬韓元時所適用的第2條第2款規定。如受賄規模達到5000萬韓元以上的話,法定刑期是10年以上,但如果未滿5000萬韓元,則是5年以上。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