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26日宣佈,爲應對人們按照從明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證券相關領域集體訴訟法提出訴訟的情況,預定於29日頒佈審理工作所必需的集體訴訟規則。
按照該規則,如果原告在法庭受理訴訟狀的10日之內不交納有關在報紙公告訴訟事實的公告費,法庭有權駁回訴訟請求。
另外,原告如果不按時支付訴訟費用,法庭有權禁止提起訴訟甚至取消正在審理的訴訟案,以便消除訴訟泛濫的可能性。此外還規定:△在申請證據保全時,在原則上審問申請人△認定在法院允許訴訟之前達成的和解結果△禁止原告方面代表以當事者個人名義保管勝訴金。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