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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開發事業在實施前必須進行災害影響評估

所有開發事業在實施前必須進行災害影響評估

Posted January. 11, 200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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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在開發産業園區和住宅地等進行各種開發事業和道路、港灣、機場等國家基礎設施建設事業時,不論其規模,從建立事業計劃階段開始,必須接受災害影響評估。

此外,從下一冬季開始,房屋前人行道上和裏面道路上的雪應由建築物的主人予以清除。

發生各種自然災害時,爲迅速完成災後重建,要先支付設施重建費用,事後進行結算。

消防防災廳於11日表示,去年年底在國會通過了具有上述內容的《自然對策法》,所以,計劃在今年6月之前出臺相關執行令,並從7月開始實行。

根據該法,過去只適用於住宅地、産業園區、旅遊園區、墓地、高爾夫球場、游水地等24種開發事業中開發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的開發事業的災害影響評估以後不論規模大小全部適用。另外,鐵路、道路、港灣、機場等國家基礎設施或整理堤壩和水庫以及河流、開發林道等很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設施也將列入災害影響評估物件。

該法還明確規定,下雪後,人行道、裏面道路、步行專用道、後巷等地的積雪應由建築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予以清除。也就是說,除雪的責任從道德義務變成了法律義務。

消防防災廳負責人表示,“在美國,如果不除雪,將處以25~500美元罰款。我國也可以通過各地方自治團體的條例,制定相關處罰條款。”



河宗大 orionh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