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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選舉法的罰款比酒後駕車罪的罰款還要輕

違反選舉法的罰款比酒後駕車罪的罰款還要輕

Posted January. 12, 200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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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後,在三次國會議員選舉過程中,因涉嫌違反選舉法而被起訴的73人中,被確定有罪的有70人。其中被罰當選無效標準線100萬韓元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的只有20人(28.6%)。

在被確定有罪的70人中,被宣告有期徒刑的只有4人。剩下的66人均被處以罰款(60人)或緩期執行(6人)。

在被宣告罰款刑的60人中,被判能保住議員職的100萬韓元以下罰款的有44人。他們的平均罰款數額爲68.6363萬韓元。通常酒後駕駛被揭發,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0.16%,就要交納100萬∼300萬韓元的罰款(如果在0.10以上將被吊銷駕照),違反選舉法的國會議員相當於是得到了比這還輕微的罰款。

這些人中,從有期徒刑減刑到罰款刑的情況也有很多。在一審中被判罰款500萬∼1000萬韓元,後在重審中金額被減少到不到100萬韓元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另一個問題是,由於對選舉違法的審判通常要經過短則1年、長則3∼4年的漫長的時日,因而失去審判意義的情況很多。從2000年4月國會選舉當時,因違反選舉法而在同一年的10月被起訴的前議員金允式(當時的民主黨)的情況來看,到議員任期結束前5個月的2003年12月,才被大法院定刑。

違反政治資金法的案件也和違反選舉法的案件大同小異。

在過去的12年間,因違反政治資金法而被起訴並定刑的前、現職議員共有17人。其中,被定刑的只有5人,剩下的大部分都以緩期執行或罰款刑被釋放。被判實刑的人員中,也有2人因赦免等原因被提前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