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對戶主制下達了“與《憲法》不一致”的判決。
憲法法院全員法庭(主審審判官金榮一)3日表示:“以父親爲中心來編制家的‘戶主制’違反了規定在家族生活中保障個人尊嚴和男女平等的憲法精神。”並對於漢城西部地方法院提出的違憲法律審判推薦事件表示“‘戶主制’違憲”,並下達了“與《憲法》不一致”的判決。
成爲違憲審判物件的條款是定義“戶主”的《民法》第778條和規定“子女的入籍問題”的第781條第1項,以及規定“夫妻間的義務”的第826條第3項,而且9名審判官中有6名認爲這些條款違憲。
因憲法法院的判決,“戶主制”相關的法律條款的效力將只維持到修正《戶籍法》爲止,因此圍繞“戶主制”的爭議事實上已經結束了。
法庭補充道:“如果判定‘戶主制’的主要條款違憲,在公佈、證明婚姻或領養等身份關係的記錄上,將會出現重大的空白,因此直到新的法律出臺爲止,將認定現有的條款的效力。”
另外,審判官金榮一、權誠、金曉鍾對於以傳統文化爲基礎來定義戶主的《民法》第778條提出了符合《憲法》的少數意見,而對於第781條和第826條第3項部分,則是衆說紛紜,意見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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