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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外國資本不公平交易爲何這般難

Posted March. 17, 200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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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手束腳的金融當局=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在調查國外資本不公平交易問題的過程中,有時需要參考其他國家的金融資訊。

雖然韓國證券市場中外國投資者持股率超過40%,但在國際金融資訊共用方面,韓國卻可以說是孤立無援。因爲沒有開通任何金融資訊交流渠道。

韓國是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IOSCO)成員國,但始終未能加入到由21個國家的26個機構簽訂的《多方金融資訊交流協定》。韓國在1999年後與英國、法國、日本等7國的10個機構簽署了個別協定,但卻無法在調查不公平交易行爲是交流金融交易明細資料。

而導致韓國無法與他國進行金融資訊交流,問題出在自己身上。那就是有關金融實名交易及秘密保障的法律(《金融實名法》)、《外匯交易法》、有關信用資訊的利用及保護的法律(《信用資訊法》)等。

《金融實名法》允許檢察或金融監督院出於正當的理由要求金融公司提供個人及法人的金融資訊,但卻禁止提供給外國機構。

《外匯交易法》和《信用資訊法》也規定,除了《金融實名法》規定的情況之外,一律禁止提供金融資訊。

由於韓國金融監督機構不向外國當局提供金融資訊,外國相關機構也拒絕爲韓國提供金融新資訊。因爲,資訊交流活動中適用“相互主義原則”。

▽保護金融資訊還是穩定金融市場=《金融實名法》的主管部門財政經濟部非常清楚這樣的現狀,但他們認爲,爲穩定金融市場,斷然不能擴大金融實名制的例外範圍。

財經部負責人稱:“金融實名制對調查外國資的工作變得艱難是事實,但也不能因修改法律。”

也就是說,如果擴大例外條款,會給保護個人資訊帶來困難。

目前正在被討論的對策是,修改《資金洗滌防止法》和《金融監督機構設立法》,以便能通過間接的方式公開金融資訊。

金融監督委員會監督政策第2局局長尹庸老稱:“外國投資者在韓國股市中的影響力在不斷增大,但不能對其進行監管,顯示出了非對稱性結構現狀。如果難以修改《金融實名法》,就應該修改《監督機構設立法》等法規,與外國簽署金融交易資訊交流協定。”



高其呈 ko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