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利益回收物件中,除去了不及50戶的共同住宅,所以重建時不必建設臨時住宅。
另外,將組建運營重建建築進展情況檢查組,直接進行安全診斷業務調查和程式上存在的違法性,以此取締違章重建建築。
建設交通部表示,5日確定了上述內容的《城市及居住環境整理法施行令修改案》,並通過國務會議表決之後將從19日開始施行。
據修改案,重建50戶以上共同住宅時,如果容積率(占地面積對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增加一點,就成爲開發利益回收制適用物件,就有義務建設臨時住宅。
以往,即使50戶以上的共同住宅,容積率增加30%以上才會成爲相關法規的適用物件。
從開發利益回收物件中除外的,達不到50戶的共同住宅園區僅首都圈就有8.3萬戶,占全部共同住宅的8%左右。
竣工時間超過15年的多世代多戶住宅超過30%以上,或1985年之前建設的老住宅達到全部住宅的一半以上就允許重新建設。
另外,爲提高重建事業的透明性,將組建運營重建建築進展情況檢查組。
檢查組將負責下列幾項工作:決定重建與否的安全診斷業務調查、取締在重建有困難園區鼓勵重建的行爲、調查重建施工公司和拆除公司的選定過程等。
黃在成 jsonh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