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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將收取所有外匯儲蓄兌換差額稅

Posted May. 08, 200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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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定,對所有外匯金融商品兌換差額收取課稅,並已經著手進行調查。

上月初,政府決定收取日元儲蓄兌換差額的課稅之後,緊接著將收稅範圍擴大到美元、歐元等其他的外匯儲蓄(韓元兌換成外幣儲蓄的商品)和國外債券基金(投資外國債券商品)。

因爲兌換差額是非課稅物件,所以預計將會引起消費者和金融公司的反對。

財政經濟部8日表示,消費者進行外匯儲備和國外債券基金投資,同時爲了避免風險與金融公司簽訂遠期外匯交易合同,而且是通過該合同提高了外匯兌換額,就必須作爲利息所得稅支付兌換額的15.4%。

因此,國稅廳爲明確收稅的金融商品已經著手進行實際情況調查。國稅廳計劃,本月中旬確定課稅標準,並個別通報納稅人。

國外債券基金的課稅標準還是初期討論階段,所以預計到下半年(7~12月)以後才能出臺相關規定。

如果真施行這一規定,那麽2002∼2004年之間加入日元互惠外匯信貸儲蓄、美元互惠外匯信貸儲蓄等各種外匯金融商品並獲得兌換差額的個人和法人就必須支付利息所得稅。

據財經部提供的資料,去年8月末日元互惠外匯信貸儲蓄規模達到了5.9萬億韓元,每年兌換差額達到了2360億韓元(收益率年平均4%標準)。

如果政府收取兌換差額的利息所得稅(稅率15.4%),金融公司和外匯儲蓄當事人每年將得負擔363億韓元以上稅金。即使外匯儲蓄到期,也得交納這一稅金。

不僅如此,再收取美元歐元等其他外匯互惠外匯信貸儲蓄和國外債券基金的課稅,預計實際收取的稅金將大幅增加。

財經部還決定,從課稅物件中排除企業在支付進出口貨款的過程中爲避免匯率風險而進行遠期外匯交易的情況。

而且很有可能會維持現行優惠政策。即,對在外匯儲備中除利息之外的本金進行遠期外匯交易的個人和法人不予課稅。

對此,銀行和證券公司表示反對,理由是兌換差額與儲蓄利息性質不同,所以收取利息所得稅並不合理。

韓國租稅研究院研究員安鍾錫表示:“因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兌換差額稅金問題,所以這一規定是否妥當引起了爭論。”

♦遠期外匯交易合同

遠期外匯交易合同目的是爲了減少外匯匯率浮動而産生的風險、簽訂合同時確定了兌換差額。與本合同有關的外匯儲蓄是互惠外匯信貸儲蓄。



legman@donga.com libr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