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始末=2001年12月,澳大利亞國民銀行(National Australia Bank(NAB))首爾分行資金部次長崔某(39歲)曾對首爾市內某學院財團下屬公司的李某對說:“如果將資金存進我們銀行,將支付高于其他銀行的利息,幷將提供特別優惠利息。”此後直至2003年4月,李某共將565多億韓元以定期存款的形式交給崔某。
但是,崔某幷未將這筆資金存進銀行,而是以個人名義投資到股市、期貨、期權等交易中,幷在交易中前後共損失了515多億韓元。
這一過程中,崔某在從NAB首爾分行獲取李某的存款,同時僞造分行行長的印章,對李某進行詐騙。而且,每當李某在中途表示不再續存部分定期存款,崔某會馬上返還資金。
2003年5月,李某所屬學院財團的負責稅務工作的職員發現,NAB名義的徵收票據竟然系僞造。至此,崔某的騙局終于被揭穿。
▽法院判决=在李某針對NAB的損失賠償訴訟案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2部于2月4日正式做出宣判:“崔某賠償443億韓元及滯納利息,NAB隨崔某共同賠償其中的360億韓元及滯納利息。”法庭還補充稱,針對三分之二的賠償額,NAB可以實行臨時執行措施。
法庭認爲,NAB作爲崔某的管理方,在業務監督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NAB方面對一審判决提出抗議,同時提出停止强制執行判决的要求,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3部以提交53億多韓元爲條件,接受了這一要求。
▽問題=國內媒體獲悉,NAB方面考慮將破例向職員支付退休慰問金,幷關閉首爾分行。
NAB首爾分行有關負責人稱:“最晚將于今年年底結束業務整理工作,撤離韓國。”
據此,即使李某方面在判决中獲勝,也有可能難以得到損失賠償金。
這是因爲,如果NAB在韓國國內不留有任何資産,就應以位于澳大利亞的NAB總部爲物件提起訴訟。
首爾高等法院的一位法官說:“因爲絕大多數的法律體系以本國國民爲中心,很難在外國執行國內法院的判决。”
針對法院接受NAB有關停止强制執行判决措施的申請,也引起了爭議。法官出身的某律師稱:“僅以與判决的賠償額差距巨大的少額資金,就獲批停止强制執行措施,這是十分罕見的做法。”
金融監督院有關負責人就此表示:“如果NAB未對國內債券、財務關係進行全部整理,將不會批准其關閉。”
裵克仁 全芝星 bae2150@donga.com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