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政府決定將通話記錄保存一年

Posted August. 13, 2005 03:07   

한국어

《通信秘密保護法》執行令修正案在一片爭議聲中通過了國務會議。《通信秘密保護法》被指爲調查便利,不重視對個人情報的保護。

政府於12日在首爾鍾路區世宗路政府中央大廈舉行了由國務總理李海瓚主持的國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包括《通信秘密保護法》執行令修正案在內的9項法律執行令和4件法案。

在當天的國務會議上還通過了《國民健康增進法》修正案。其主要內容爲,將對每盒香煙徵收的國民健康增進負擔金從之前的354韓元提高爲558韓元,增收200韓元左右。因此,10月左右香煙價格將上漲500韓元。

根據修改的《通信秘密保護法》執行令,今後,通信公司有義務將用戶的摘機和挂機時間、打出和接收的對方的電話號碼、無線網路登陸記錄、信號站位置追蹤資料等保存一段時間。

國際電話和手機的記錄要保存1年時間。市內和市外電話的保存期是6個月。網上門戶網站等網路企業也要在用戶留下文章時,把可以知道網路登陸地點的IP記錄保存3個月。

由於迄今爲止還沒有關於通話內容保存期限的法律規定,移動通信企業通常將記錄保存6個月左右。但由於這次執行令獲得通過,保存期增加了6個月。

因此,市民團體和資訊通訊企業提出批評說:“爲調查便利,是不是過於疏忽對個人資訊的保護。”

資訊通訊部和韓國消費者保護院也曾提出過通話內容保存期定爲6個月最合適的意見。



張康明 tesomio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