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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損毀Vs 免責特權

Posted August. 20, 2005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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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勞動党議員魯會燦公開了國家安全企劃部(現國家情報院)竊聽錄音帶中存在受賄疑惑的前現任檢察長的真名,而此事引發了違法性爭論。

魯會燦不僅在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發言,而且事先在記者室發布報道資料,還將此報道資料刊登在網站上。

按常理,魯會燦議員公開竊聽錄音帶內容中的檢察長真名,而且公開了竊聽的對話內容,因此可以認爲是違反了《通信秘密保護法》(通秘法)。通秘法第16條規定,公開和泄露竊聽內容的,處于10年以上監禁和5年以下政治權利剝奪處罰。魯會燦的發言內容若不屬實,還得背負名譽損毀責任。

問題的關鍵是魯會燦的發言是否屬于國會議員免責特權範圍。

首先,魯會燦議員在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上的發言屬于免責特權範圍沒有任何异議。憲法第45條規定,國會議員在國會因職務而做出的發言和表决,在國會之外不負責任。以此規定了國會議員免責特權。

在記者室發布報道資料是否屬于免責特權範圍,存在不同的意見。

1987年,前議員俞成煥因發布“國政方針不應該是‘反共’而應該是‘統一’”報道資料的嫌疑(違反國家保安法)被起訴,而于1992年大法院對此事件認定廣義上的免責特權,做出了駁回起訴的决定。

檢察機關援引這種判例,于1997年對時任國民會議議員秋美愛做出了“沒有公訴權”的處分,當時秋美愛發布了與“釜山某建設企業資金從國民新党引進論”相關的資料,所以以名譽損毀嫌疑被起訴。

但是一位法律界人士稱:“不能緊隨大法院判例,有必要通過對存在問題的免責特權範圍進行起訴更改判例。”

對于在網站上刊登報道資料,大多數意見都認爲不屬于免責特權範圍。

檢察機關有關人士稱:“要符合免責特權需要滿足‘在國會內’和‘因職務’而做出的發言等兩個條件。但是網站是以國會外的普通人爲物件,所以兩個條件都無法滿足。”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