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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做出要求土地公社公開土地原價的判決

法院首次做出要求土地公社公開土地原價的判決

Posted November. 04, 200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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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做出了要求韓國土地公社公開所開發的土地原價的判決。雖然要求公開公寓銷售原價的判決從2000年1月以後有過前例,但是法院做出要求公開土地原價的判決的尚屬首次。

首爾行政法院行政1部(部長審判員全純一)於3日就京畿坡州市坡州出版文化資訊産業園區事業合作組織在購買了土地公社組成的産業園區內的工廠用地之後,要求“公開土地購買原價等”的資訊公開訴訟上,下達了原告勝訴的判決。

土地公社作爲以公益目的進行土地開發事業的政府投資機構,購買農田、河川等,建設公路、上下水道等社會基礎設施之後,再將此出售給法人等,從中獲取了收益。

該判決如果被確定,土地公社以後就要將投入土地開發事業的費用大部分都予以公開,從而土地公社所獲得的收益也將被透明地暴露出來。

法庭表示:“土地公社通過開發事業獲得的利益,是通過改變自然環境所獲得的,因此最終應該回到國民手中。”並宣佈:“對於投入到開發事業上的費用,很難看作是不能公開的營業機密。”

法庭還宣佈:“另外還爲了防止因政府投資機構的行政便利主義和許可權濫用等引起的弊端,對於公開土地組成原價是如何制定的,還是予以透明地公開比較好。”土地公社在審判過程中一直主張說:“土地組成原價等是營業機密,因此如果將此公開,會對土地公社通過正當的事業獲得利益上造成妨害。”

原告組合于1998年8月和土地公社達成協定,以678.3億多韓元購得坡州出版文化資訊産業園區內11.17萬多坪的工廠用地,並從1999年2月開始到去年爲此,共分10次,預先支付了購買現金。

土地公社承諾在用地組成結束之後,向該組合公開土地原價等,來核算相關費用,但是去年5月拒絕了該組合提出的將此公開的要求。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