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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過失舉證是受害者的份內事

Posted January. 21, 2006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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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金王圭(當時49歲)在喝酒後回家的途中,遭到當地的暴力份子毆打,雖然被送到醫院急救室,但還是在8個小時後不治身亡。

金某的家人表示:“在剖檢中,發現顴骨和肋骨骨折,傷勢非常嚴重,但是負責的醫生卻將患者誤認爲是醉客,袖手旁觀了6個小時之久,結果延誤病情導致患者喪命。”並將醫院告上法庭。

金某的親戚同爲醫生,因礙於醫療界內部的視線,一審中拒絕作證,因而導致金某家人敗訴。後來金某家人經一個處理醫療事故的市民團體介紹認識在美僑胞醫生,並得到該人的幫助,提起了上訴。

如此,每年醫療事故受害救濟申請,相關訴訟都在增長,但是能夠讓醫療消費者(患者)能夠輕易得到受害救濟的法案,卻漂流了18年。

據韓國消費者保護院(消保院)的統計,在2000年曾是450件的醫療事故受害救濟接收件數,到2001年達到559件,2002年727件,2003年661件,2004年885件,2005年1093件等,6年間增長了142%以上。

但是由於消保院不具有爲受害救濟的強制調停許可權,因此如果醫院方面不接受調停案,受害者就只能是提出訴訟。而這樣一來,受害者就要承受訴訟所帶來的經濟上、精神上的負擔,而必定會被漫長的訴訟時間所累。

2001年9月在接受對鼻內腫瘤治療過程中,視神經被惡性菌感染而導致失明的金某(29歲)因院方拒絕賠償損失,將其推上法庭,結果僅一審就拖了長達3年之久。

消保院醫療組長李海玨表示:“醫療訴訟,直到大法院的判決爲止,平均需要花費6年的時間。”並稱:“醫療事故受害者因爲訴訟,正在經歷雙重痛苦。”

據司法年鑒的統計,醫療事故相關訴訟件數從1999年的679件,到2000年的738件,2001年858件,2002年882件,2003年1060件,2004年1124件,每年都在大幅增長。

醫療事故受害者還要面對具備專門知識的醫生,證明其存在醫療過失。

醫療事故家庭聯合會會長李鎮熱表示:“要證明醫生的過失,就只能委託其他醫生進行鑒定。”並稱:“但是意識到醫療界內部的視線的醫生們,都不太願意接受鑒定委託,因此 受到很大的阻礙。”

因此,規定讓醫生來承擔醫療行爲過失與否的證明責任的法案自1989年以後被提議了6次之多,但是因醫療界和市民團體、政府間的意見差異,而18年來一直在漂流。

去年12月開放的我們党議員李基宇(保健福利部)提案上述宗旨的“醫療事故預防及受害救濟相關的法律案”,但因醫療界的抗議,法案的通過處於不透明的狀態。

李基宇表示:“由於患者所擁有的醫療信息量要遠遠少於醫生,因此醫療消費者絕對處於不利的狀況。”並稱:“應該讓醫生來承擔證明醫療無過失的責任。”



張源宰 wing@donga.com peacechao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