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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批評報道不是反論報道的請求物件

Posted February. 11, 2006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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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昨天判決:“媒體闡述的意見和批評報道不能成爲反論報道的請求物件。”這說明,最高法院對媒體和表達自由以及批評功能進行了廣範圍的定義。從這一點看具有重大的意義。也就是說,無論對媒體受害的救濟多麽重要,也不能超越媒體自由這一價值。

國政宣傳處對2001年金大中政府關於媒體社稅務調查的《東亞日報》的報道及評論(題目爲《宣傳處長的詭辯》的社論,7月4日刊載)提出了反論報道請求訴訟,並通過了一審、二審法院。但大法院以只限於“有根據的主張”承認反論報道請求權爲由,撤銷了原判。大法院認爲,“對《東亞日報》闡述的意見乃至批評承認反論報道是錯誤的。”

此次判決對盧武鉉政權的媒體政策敲響了警鐘。盧武鉉政權一貫以“對應誤報”爲由,打擊批評報紙,並對社論、評論採取法律對應。甚至還擬定了政府鼓勵對媒體提出民事、刑事訴訟,並在法律上給予支援的方案。去年一年,國家機關對媒體社提出的仲裁申請就多達146起。

盧武鉉政權還不滿足於此,制訂了把3大報社的佔有率限制在60%以內的《報紙法》和《媒體受害救濟法》,大幅加強了干涉報紙的裝置,嚴重威脅媒體自由。法院認爲,去年7月生效的《媒體受害救濟法》也存在違憲因素。並於上月建議憲法法院做出違憲判決。

媒體具有闡述不同的意見,形成輿論的功能。因此,雖然各國的表達方式不盡相同,但就“關於公共事案的意見即使不合理,也要保護”達成了不成文的共識。美國聯邦大法院在1974年以“錯誤的意見不存在”爲由,做出了承認評論的免責特權的判決。

盧武鉉政權不要對向報社投稿的學者等專家也施加壓力,而要反省自己是否對國民展開了不合理的邏輯。希望大法院的此次判決能成爲帶來變化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