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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判決國家賠償崔鍾吉家屬18.48億韓元

Posted February. 15, 2006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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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理判決稱,對在1973年因間諜罪名在中央情報部(現國家情報院)接受調查時身亡的前首爾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崔鍾吉的家屬,國家應該進行賠償。

和以“消滅時效”結束爲由不承認國家具有賠償責任的1審判決不同,上述審理法庭判決稱,即使消滅實效已過,但如果違背民法上的“信義則(信義誠實的原則)”,國家就必須負賠償責任。

14日,首爾高等法院民事5部(部長審判官:趙龍鎬)在崔鍾吉家屬對國家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的上述審理中判決稱:“國家要向崔鍾吉家屬賠償18.48億韓元。”

法庭表示:“從原則上看,在該事件中,崔鍾吉家屬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已經結束並消滅,但截至疑問案真相查明委員會公佈調查結果時,他的家屬都不知道事件的真相,無法行使請求權,因此說在此期間時效結束是不恰當的。”

法庭表示:“像中央情報部那樣的大型國家組織通過捏造文件的方法,有組織的掩蓋事件的真相,並把拷問受害者變成針對國家的犯罪者,在這樣的案件中,國家主張消滅時效的做法違背了信義原則。”

▽“信義則”判決=法庭爲抵制國家提出的消滅時效結束的主張,適用了信義則的法理。所謂信義則是指,應該誠實地行動,互不辜負對方信任的民法原則。

也就是說,在過去通過國家機關肆意進行人權侵害的案件中,即使從形式上看消滅時效已經結束,但根據信義則,國家也應該對受害者履行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由於國家有義務保護國民的人權,因此,如果國家違背這個信義原則,就必須對此負起責任並付出代價。

大法院院長李容勳在去年舉行的大法院國會人事聽證會上曾表態說:“對於國家權力的反人權性質的犯罪,應該保護國民人權的國家主張消滅時效結束的做法是違反信義則的權力濫用行爲。”

▽能否在其他疑問案件中進行賠償引發爭議=通過此次案件,在軍隊疑問案件以及三清教育隊暴行致死等其他疑問案中,能否順利適用該原則引發了爭議。

在三清教育隊死傷者們針對國家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中,大法院於1996年取消了高等法院承認賠償責任的判決稱:“總統發表特別談話,表示將對三清教育隊受害者們進行損害賠償的做法只是在政治上求得國民的理解,因此不能說國家提出的消滅時效結束主張是違反信義誠實原則的權利濫用。”

因此,有人認爲,很難確定其他案件能夠適用崔鍾吉教授判決中的法理。

但是,此次判決直接承認了國家提出的消滅時效結束主張的不妥當性,因此也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在類似的案件中適用這個法理。

據悉,崔鍾吉教授的家屬和國家雙方都不打算向大法院上訴。

另外,法庭還判決稱,在接受月刊雜誌的採訪時損害崔鍾吉教授名譽的當時中央情報部調查官員車某將按照1審判決賠償2000萬韓元。



鄭孝珍 wiseweb@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