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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與逃北者滯留國積極合作

Posted March. 16, 2006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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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簡稱人權委)計劃最早將于下月初向政府轉達以“政府應該與逃北者滯留國家政府積極合作”爲宗旨的北韓人權相關方針。

人權委於2003年4月成立了北韓人權研究小組,但是此前對北韓人權一直保持沈默。

據本報15日掌握的人權委全體委員會會議記錄(2005年9月~2006年2月),去年12月12日,人權委在全體12名委員都出席的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做出了上述決定。

除委員長之外的10名委員中,7名委員贊成這種決定。7名委員中的1名委員還提議,除韓國政府之外,還向北韓、中國等周邊國家政府,以及聯合國等國際機構也表明意見。但是2名委員主張,不要表明任何意見。

此前,全體委員會將北韓居民的地位規定爲“外國人及同胞,具有准外國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以此出臺了人權委可以對北韓人權問題發表意見的基礎。

此前,人權委將北韓人權問題分爲△對北韓居民下定義(第1階段)、△是否成爲意見表明物件(第2階段)、△意見內容及形式(第3階段)等階段進行了討論,目前正在討論第3個階段問題。

2005年8月組成的人權委特別委員會制定的3個階段假設案包含“應該與逃北者滯留國政府積極合作”、“希望政府和北韓當局合作尋求預防逃北者的措施”等內容。

但是據悉,人權委對收容政治犯和言論出版自由等北韓內部人權問題不會表明任何意見。因此,預計即使人權委發表關於北韓人權的意見,也會遭受存在缺陷的指責。

人權委一位有關人士稱:“特別委員會正在協商最終提案,全體委員會最早將於下個月通過最終提案。目前,正在考慮提案形式爲意見,還是勸告案的問題。”

人權委原先計劃去年年末之前表明對北韓人權的意見,但是因委員們的意見産生分歧,所以沒有發表意見。

此前,一些委員稱:“關於北韓人權問題,應該先聽韓國政府的方針”,以此反對進行討論,而另一些委員主張:“人權委表明意見可能會影響對北政策。”

另外,一些積極主張表明意見的委員們強調“大韓民國的領土爲韓半島和附屬島嶼”的憲法第3條,而消極的委員們舉出了南北互相承認對方體制,不干涉內部問題的南北基本協議書第1條和第2條。



董正民 ditt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