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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堂也能擁有原教堂的財産

Posted April. 22, 2006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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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則來看,如果部分信徒脫離原教堂建新教堂,原教堂的財産就屬於原教堂的信徒,新教堂的信徒就失去原教堂的財産權。”

“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原教堂的三分之二以上信徒同意成立新教堂,就視爲原教堂的實體被替換爲新教堂,因此原教堂的財産權就屬於新教堂的信徒。”

就教堂財産權糾紛,大法院提出了上述新標準(原則和例外)。這是對持久50多年的判例的變更。

預計,根據新的判決標準,法院可能會接很多圍繞教堂財産糾紛的訴訟案。

大法院全員合議庭(主審大法官金英蘭)21日稱,就教堂財産所有權糾紛案,20日以12:1的大法官意見,駁回原判(判原告敗訴),將案件送回首爾高等法院。曾爲首爾陽川區新亭洞S教堂的牧師的鄭某和一些信徒成立與原教堂同名的新教堂,轉走了原教堂的財産所有權,於是S教堂以“返還所有權”爲由,提起了訴訟。

法庭稱:“如果教堂的部分信徒退出原教堂或成立新教堂,他們就失去參與原教堂財産的權利,這是原則。”

法庭還稱:“但如果經過原教堂三分之二以上信徒的同意建新教堂,原教堂的實體就被替換爲新教堂,因此新教堂的信徒可以主張原教堂的財産權。”

此前,大法院認爲,如果教堂被分裂,教堂財産將是所有被分裂的教堂的信徒的共同財産(不能分開財産權的共同所有),而教團變更則通過所有信徒的表決才能進行。50多年來,大法院一直按照這樣的原則來進行判決。因此,新的教堂擁有原教堂財産權的事情從沒發生過。

但大法院通過這次判例變更承認,如果經過原教堂三分之二以上信徒的同意,建新教堂,新教堂就可以成爲原教堂財産的主體。

這次判決適用了民法原則,即社團法人變更制度時,需要得到全體表決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