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法》中的市場壟斷經營商條款和《媒體仲裁法》中的糾正報道案件臨時處分程式條款被判違憲。而且禁止報社兼營其他報紙和通訊的條款被下達不符合憲法的判決。
至此,執政圈可能被追究責任。因爲,執政圈不顧多次發生的爭議和指責,執意爲被判違憲的條款立法。
但命令報社公開發行量、收費銷量、訂閱率以及廣告收入等經營情報的條款等《報紙法》大部分條款被判合憲。
憲法法院全員法庭(主審周善會法官)29日就《東亞日報》和《朝鮮日報》對《關於保障報紙自由和職能的法律(簡稱《報紙法》)》和《關於媒體仲裁和受害救濟的法律(《媒體仲裁法》)》的部分條款提出的憲法訴願申請案做出了以上判決。
法院就《報紙法》第17條規定:“與其他普通運營商相比,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區別對待報紙經營商,所以屬於違憲。”《報紙法》第17條規定,以全國發行量爲准,在一家報紙的市場佔有率超過30%時,在3家以下報紙的市場佔有率超過60%時,就被指定爲市場壟斷經營商。
法院強調:“報紙的市場壟斷地位根據讀者的個別選擇形成,所以不是不公平行爲的産物。”
而且法院以違反平等原則爲由,對《報紙法》第34條第2項第2款判決違憲。該條款規定,一旦被指定爲市場壟斷經營商,就從報紙發展基金支援物件中排除。
法院對規定只要有報道內容不真實的可能性,法院就可以接受糾正報道請求的《媒體仲裁法》條款(第26條第6項)和《媒體仲裁法》第2條做出了違憲判決。《媒體仲裁法》第2條規定,在執行法律前提出的糾正報道請求,可以進行追溯。
這些條款因被憲法法院判決違憲,當即喪失了法律效力。
法院對禁止日刊擁有多家報紙的《報紙法》第15條第3項也下達了憲法不一致判決。該條款直到國會修改爲止保持效力。
法院對規定報社向報紙發展委員會報告經營情報的《報紙法》第16條和禁止報社兼營廣播的《報紙法》第15條第2項做出了合憲判決。因此,沒有報告經營情報的報社將被處以2000萬韓元的罰款。
李泰熏 鄭元洙 jefflee@donga.com needj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