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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核心條款被判違憲,《報紙法》應被廢除

[社論] 核心條款被判違憲,《報紙法》應被廢除

Posted June. 30, 2006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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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東亞日報》和《朝鮮日報》以具有侵犯媒體自由的違憲條款爲由提出憲法訴願的《關於保障報紙自由和職能的法律(簡稱《報紙法》)》和《關於媒體仲裁和受害救濟的法律(《媒體仲裁法》)》,憲法法院昨天對其中部分條款做出違憲判決。

核心爭論焦點——“對市場壟斷經營商的規定”被判違憲。禁止日刊報社和新聞通訊社持有其他報社和通訊社一半以上股份的條款被下達不符合憲法的判決。雖然憲法法院對部分條款做出合憲和駁回判決,但既然主要條款被判違憲,《報紙法》就應被廢除。

《報紙法》是盧武鉉政府爲打擊《東亞日報》、《朝鮮日報》等主流批評報紙而制訂的法律。制訂《報紙法》是在軍事政權時期也沒有的政權的專橫,是通過鎮壓媒體自由,侵犯國民知情權的反民主行爲。

盧武鉉政權一執政就取消了官公署的記者室,禁止公務員與媒體接觸,並把進行批評報道的多家報社告上法庭,試圖打擊媒體的氣焰。而且利用公營廣播社長任免權,把電視臺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僅如此,還用國民稅金設立了“國政新聞發佈會”等官方媒體。

在制訂報紙惡法的問題上,充當“紅衛兵”的市民團體、趨炎附勢的一些知識份子、批准國會通過的大國家黨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具有代表性的違憲條款是關於市場壟斷經營商的條款。《報紙法》在一家報紙的市場佔有率超過30%時和3家以下報紙的市場佔有率超過60%時,就將其指定爲《公平交易法》上的市場壟斷經營商,給予不利待遇。而《公平交易法》在一家公司佔有率超過50%和3家公司合計超過75%時,才指定爲市場壟斷經營商。唯獨對報紙降低標準,採用瞄準《東亞日報》、《朝鮮日報》、《中央日報》等三大報社的“目標立法”。

現政權人士狡辯說:“報紙比普通商品具有公益性,因此要用不同的尺度衡量。”但法院稱:“報紙的市場壟斷地位根據讀者的個別選擇形成,所以不是不公平行爲的産物。”並判決法律條款侵犯平等權和報紙的自由。換言之,報紙發行量的多寡取決於讀者的選擇。憲法法院正面反駁了現政權爲打擊特定報紙進行的詭辯。

令人遺憾的是,憲法法院對不少條款以沒有侵犯基本權的可能性或直接性爲由駁回。憲法法院對經營資料的申報、審核、公開條款說,考慮到報紙的公益性,應提高透明度。但正如憲法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的一樣,要求報社向可以說是侵犯媒體自由的外部勢力——政治權利(政府)遞交比私人企業更詳細的經營資料,無疑是侵犯媒體自由。

報紙流通院不侵犯媒體自由的判決也有問題。這是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讓我們聯想起社會主義國家的送報網。現在的《報紙法》就像房梁塌陷的屋子。我們堅信事必歸正。無視國民的知情權,試圖把媒體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報紙法》已失去了正當性。《東亞日報》向國民和讀者保證,我們絕不會向試圖侵犯媒體自由的政治權利妥協,一定會鬥爭到底。我們要爲維護包括自由民主主義和市場經濟在內的憲法價值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