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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工會徵收“不參加示威罰款”屬侵權行爲

法院判工會徵收“不參加示威罰款”屬侵權行爲

Posted August. 30, 200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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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日前判決,公寓再建築事業工會以沒有參加抗議區廳的集體示威爲由對未參加示威的工會成員徵收355萬韓元“不參加示威費”,雖然則釋工會成員之間達成的協定,但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協定。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還是第一次。

預計該判決將産生全國範圍內的大影響,工會爲推進公寓再建設或再開發事業而以罰款爲手段強制要求工會成員參加集會及示威的行爲將收到限制。

首爾西部地方法院民事1合議庭(庭長法官姜載喆)29日稱,在首爾鍾路區母嶽洞M再建築工會成員趙某(48歲)起訴工會並請求法院進行“對工會不存在債務確認”的上訴案審理中,判決“趙某不用向工會交納‘不參加示威費’355萬韓元”,判原告勝訴。

▽每次不參加示威就要交納10萬韓元=2002年9月,M再建築事業工會因再建築事業推進問題與鍾路區廳發生了摩擦,隨即舉行工會臨時總會,決定通過集會和示威進行抗議,而對不參加該行動的工會成員予以罰款,罰款額爲每人每次5萬韓元。

2003年11月,工會臨時總會再次開會將“不參加示威費”提高爲10萬韓元。工會決定的根據爲,工會條款中對工會成員的工會費用繳納義務規定。趙某已經有2次沒有參加總會。

工會自2002年9月至2004年末,在鍾路區廳附近進行了共55次集會和示威。但趙某因上班而一次也沒有參加該活動,因此工會通報趙某讓其交納“不參加示威費”355萬韓元。

該事件在去年2月趙某出售房屋時升級爲訴訟案。趙某以1.7億韓元的價格出售房屋後,工會逼迫趙某稱:“如果再不繳納‘不參加示威費’,那麽就向買房者索要。”而趙某在將出售房屋款中的390萬韓元委託給房産仲介所後,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不參加集會和示威的權利也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該訴訟的焦點是工會方以“不參加示威費”的依據向趙某出示的臨時總會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去年12月,在一審中擔任審判長的首爾西部地方法院法官趙炳九判趙某勝訴。

趙炳九在判決書中稱:“集會和示威自由不僅是參與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也包含不參加的消極自由。團體強制剝奪個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集會和示威的權利,屬侵害集會和示威自由的行爲。”

審理上訴案的法庭也稱:“工會以收取‘不參加示威費’的依據出示的工會規定,可以成爲要求工會成員負擔工會實際經費的依據,但不能成爲收取制裁姓‘不參加示威費’的依據。”並駁回了工會的上訴要求。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