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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80萬韓元即可免罪或延長判決?

Posted September. 13, 200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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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通過第17屆議會選舉當選爲國會議員的299名議員中,71人涉嫌違反各種法規,因而被推上法庭,其中20人目前在接受法庭審判。

據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大國家党議員羅卿瑗從大法院接受的《2006年6月末國會議員審判稽留現況》資料顯示,2004年4.15議會選舉的當選者中,有48名違反《選舉法》,14人違反了《政治資金法》,11人涉嫌受賄或損毀他人名義,從而被推上法庭被告席。

其中,因違反兩種以上法規而被重復起訴的議員有2人。也就是說,平均4名議員中有1人被起訴受審。

分析上述資料的結果顯示,對現職議員的審判中,被指爲代表性“溫情主義”的“罰款80萬韓元”和推遲審理的現象仍然廣泛存在。

因違反《選舉法》而遭到起訴的議員中,大部人在一、二審或大法院終審判決中受到輕微處罰——“雖然有罪,但可以繼續擔任議員職位”。在關於違反《選舉法》的案件審理上,48名議員中有70.8%(34人)被判罰款50~80萬韓元後,保住了議員職位。現行《選舉法》規定,被判罰款100萬韓元以上就將被剝奪議員身份。

大法院院長李龍勳在今年5月舉行的全國選舉專責審判長會議上曾說:“不遵守《選舉法》是因爲司法部門沒有嚴厲判決。”並要求量刑要嚴。

另外,大法院宣稱關於選舉案的一、二、三審將在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終結判決,但此一審法庭受理類案件之後到結束判決爲止的時間超過1年以上的事例也有9件。

在關於《選舉法》違反案以外的案件審理中,一審或二審判決中被判“重刑”而失去議員職位案件,到大法院擱置1年以上後才得到終審判決的案例共有8例。

開放的我們党議員李浩雄因違反了《政治資金法》,於去年1月在一審判決中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期執行2年,並處罰金1.5億韓元。但此後的20個月來一直在“受審”。對該案的審理已經耗費4年任期的一半時間。

民主黨議員金弘一涉嫌介紹行賄而在去年1月被判爲有期徒刑2年緩期執行3年,並處罰金1500萬韓元,但是其後20個月來仍在“受審”。

有人還提出了對同類案件的審理中朝野議員之間的平等性問題。涉嫌于2004年大邱夏季大學生運動會期間提供廣告便利後受賄數億韓元而被不拘留立案的開放的我們党議員裴基善,在今年2月的一審判決中被判有期徒刑5年,但是至今仍在從事議員工作。而大國家党前議員姜申星一,去年2月被拘留後至今仍被收監。



尹鍾求 jkma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