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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小額股東的訴訟倍感頭痛

Posted January. 06, 20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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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第一藥品公司小額股東針對管理層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中,法院下達了要求第一藥品管理層賠償的判決。

法院的傾向是,即使管理層沒有犯罪行爲,但只要被確定沒有忠實地執行職務,就會認定其負有賠償責任,因此企業的“法律奉獻”預計將會變大。

尤其,繼此次股東代表訴訟之後,今年預定要引進雙重代表訴訟制等被修正的商業法,因此企業正在擔憂訴訟負擔會引起經營萎縮。

○ 即使沒有違法行爲也負有責任……在經營判斷中也適用法律的尺度

據本報經過採訪在5日確認的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21部(部長審判員金在馥)最近審理了第一藥品小額股東許某(59歲)以第一藥品總裁韓升洙爲物件提起的26億韓元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宣判說:“韓升洙總裁要賠償公司20.9億多韓元”,判原告部分勝訴。許某主張“因做出偏離代表理事業務的行爲,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擁有第一藥品1.01%(1.5萬股)股權的許某於2005年11月表示:“韓升洙總裁在擔任第一藥品代表的2003年12月,以對當時的虧損分公司(第一MeDiTech,音譯)的自身的擔保債務轉嫁給第一藥品的方法,給公司造成了損害。”並提起了訴訟。

對此,法庭表示:“在分公司的資金情況不好的情況下,母公司沒能阻止進行聯合會擔保時有可能會發生的危險,就是作爲善良的管理人,違反(職務懈怠)注意及忠實義務。”並稱:“韓升洙總裁對於第一藥品所遭受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對此,第一藥品表示,將在對判決書進行討論之後,再決定是否要上訴。

此次判決的核心在於法庭表示:“韓升洙總裁雖然沒有違反《商業法》及《證券交易法》上的具體法令,但作爲理事沒能做到對義務忠實。”以此判定管理層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就是說,相當於法庭認定的公司管理層的賠償責任範圍非常大。

○ 接連出現小額股東勝訴的案例,感到極度爲難的經濟界

去年8月,參與聯合會表示:“將公司股權廉價轉給了管理層和公司領導人一家。”並以LG集團總裁具本茂及LG化學的8名前現職理事爲物件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首爾南部地方法院判決說:“具本茂總裁等人要賠償公司400億韓元。”LG集團放棄了上訴。另外,去年9月,大象集團的2名小額股東主張:“請賠償因大象集團秘密資金的構成,令公司遭受的損失。”並以名譽總裁林昌郁等人爲物件提起的訴訟,首爾南部地方法院判決說:“林昌郁總裁等要賠償公司4.1200億多韓元。”

像這樣,從去年開始法庭對於股東代表訴訟,判決小額股東勝訴,衆企業對於往後要下達的判決也在百倍警惕。尤其,在法庭不僅對管理層的非法行爲,甚至對管理層的經營判斷也認定了負有賠償責任之後,都大感爲難。

目前,第一毛織公司的前、現職管理層與小額股東就三星愛寶樂園轉換公司債券(CB)的發行,正在進行股東代表訴訟。

另外,前現代證券總裁李益治與現代集團總裁玄貞恩也分別以對現代重工業擬定不當備忘錄與廉價出售現代商船股票等爲由,正在與小額股東展開訴訟。

○ 逐漸擴大的經營萎縮爭議

股東代表訴訟子後,準確時機雖然還沒有被確定下來,但今年預計還將引進雙重代表訴訟制度,因此經營萎縮爭議也在擴大。

全國經濟人聯合會擔憂說:“除了現有的股東代表訴訟以外,如果還引進雙重代表訴訟,訴訟負擔變大的管理層的經營欲有可能會大幅萎縮,而且還會妨礙企業的獨立經營原則。”

關於雙重代表訴訟,擔任企業訴訟研究會會長的崇實大學法學系教授全三鉉表示:“如果母公司股東以分公司理事爲物件提起訴訟,反而有可能會導致分公司的股東因股價下跌等而遭受損失。”並指出:“考慮到會對金融市場和産業界産生的副作用等,應該慎重考慮制度的引進。”

一個大企業負責法務的幹部職員解釋說:“在美國等先進國家,隨著以企業和管理層爲物件的過度的訴訟增加産生的副作用越發嚴重,甚至在推進要放寬公司管理層的責任的立法。”

法務部長官金成浩在4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爲了讓企業在毫無分別地獵捕企業一般的訴訟泛濫的現象中能夠得到保護,正在討論對商業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正。”

對此,經濟改革聯合會(音譯)的律師金英熙(音譯)主張說:“與即使擁有1股,也有提起訴訟的權利的美國不同,在持有股權資格要件苛刻的韓國,這類訴訟不可能會泛濫。”



鄭孝珍 朱性元 wiseweb@donga.com sw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