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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滯留外國人也能建立工會

Posted February. 02, 20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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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判決,如果非法滯留的外國人確實被雇傭後工作,那麽也屬於可以建立並加入工會的勞動者。因此有關部門就應該接受他們的工會建立申請。

首爾高級法院特別11部(副審判長 金壽亨)1日推翻一審判決後,宣判工會方勝訴。首爾京畿道仁川移居勞動者工會說:“請取消工會建立申請書退回處分。”以首爾地方勞動廳爲物件,遞交了訴訟。

該工會是由91名外國勞動者構成的國內第一個外國人工會。由於該工會中有非法滯留者,因此大法院能否將他們認爲是勞動者,其最終判決備受關注。

法庭表示:“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是禁止雇傭外國非法滯留者,但是即使那樣,也不能取消已經達成的外國勞動者雇傭合約。也很難認爲該規定是禁止他們建立勞動者團體。”

法庭還解釋說:“勞動廳沒有權利審查工會成員的合法滯留資格,但爲了審查非法要求提交工會成員名單,既然工會方不提交名單,那麽就退回工會建立申請書。這種行爲也違反了法律。”

2005年5月,移居勞動者工會遞交工會建立申請書時,勞動廳便要求補充“按照事業或事業場所分類的名稱”、“代表姓名”、“工會成員名單”等。

工會沒有遞交工會成員名單等補充條款,勞動廳說:“從‘工會以及勞動關係調整法”方面考慮,包含非法滯留外國人的工會不能看作是合法工會。” 以此退回了工會建立申請書。在一審判決上,法庭直接認定勞動廳的判斷。

但是,與一審不同,上訴審法庭對非法滯留者寬大認定勞動者地位。預計這可能會引起爭論。

勞動部立即說:“國家不能保障非法行爲者的勞動權利。”並表示要上訴到大法院。

上訴審法庭將出入境管理法的目的解釋成禁止雇傭無資格就業者。也就是說,該法不是連 “實際上”正在勞動中的無資格就業者建立勞動團體問題都要禁止。

但是勞動部主張,非法滯留者就業或雇傭本身就是一種爲法行爲,因此不能構成合法勞動團體。

另外還指出:“他們構建工會的目的中包含‘約束反對非法滯留者’是具有矛盾的。”

勞動界一邊贊同本次判決,但人們普遍預測說,礙於非法滯留者身份,實際上很難行使團結、團體交涉、團體行動等勞動三權。



全芝星 李恩雨 verso@donga.com libr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