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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作繭自縛面臨兩難境地

Posted February. 02, 20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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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大法院就1972年~1987年時局、公案事件判決中分類爲可能要再審的224起案件一事,表示:“這些是宣判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和判決書中明確顯示對被告人進行拷問或非法拘禁的事件。”

大法院從2005年9月開始根據上述標準在維新政權和全鬥煥政權時期的3500餘件時局、公案事件中另行分類出224件,尋求了在適當時機通過全面認定錯誤的解決方法。

但是大法院內部中有人提出,按照現行法律,如果當事者沒有要求重審,那麽很難改變判決,所以找出一次性解決這些事件的方案很困難,因此在進行計劃判決書的作業以來,從去年末開始保留了後續工作。

據悉,在大法院內部有人提出意見說,如果面臨總統選舉展開歷史整理行動,只能捲入政治性爭議的旋渦中,所以應推遲倒2008年以後。

大法院在當天通過以宣傳官邊賢哲的名義發表的資料中稱:“因爲再審只能在當事者提出請求以後各級法院個別的進行,所以打法院沒有權利選定或判斷再審的物件和事件。”這也反映出了法院內部的苦惱。

邊賢哲還稱:“按照現行法律,在沒有重審要求的情況下,不可能恢復名譽。目前只對判決書進行了討論。”

對此,憲法學者、首爾大學法律學院鄭宗燮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解釋說:“從現行法角度看,大法院進行全面重審是不可能的。”

但是鄭宗燮還說:“如果重審事件提交到大法院,那麽大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標注過去錯誤的判決,這有助於在重審中推翻原審判決。”

關於違反緊急措施案審判員姓名公開問題,鄭宗燮稱:“審判員的名單基本公開在判決書上,因此沒有什麽問題,但應該針對參與審判的審判員進行專向性打擊。這會引發名譽損毀問題。”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