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查院12日通報稱,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批准美籍私募基金龍星基金收購外換銀行屬於非法行爲,因此得出結論,現在也可以取消這個決定,金融監督委員會應制定包括取消職權在內的適當措施。
監查院當天公佈了從去年3月份開始實施的“外換銀行出售推進實態監查結果”,同時指出,金融監督委員會破例承認不具備銀行大股東資格的龍星基金成爲外換銀行大股東屬於非法行爲。
監查院在當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金融監督委員會明知龍星基金不具備《銀行法》規定的收購資格,但仍批准其收購外換銀行,以過分歪曲的國際清算銀行(BIS)自有資本比率爲根據等(批准決定)構成了違法行爲。”
監查院財政金融監查局局長金炳澈表示:“適當的措施中包括金融監督委員會取消破例批准龍星基金成爲外換銀行大股東的職權。爲拓寬金融監督委員會的裁量權範圍,所以使用了‘適當措施’的措辭。”他還詳細解釋說:“意思是,金融監督委員會將全面討論取消職權後可能發生的經濟狀況、實際利益等波及效果,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判斷採取適當的措施。”
監查院同時向金融監督委員會通報稱,對於任意將外換銀行每股的價值降低計算等,不正當地履行外換銀行出售諮詢業務的摩根斯坦利及相關職員,應根據《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制定適當的制裁方案。
監查院還向出售當時的大股東、進出口銀行行長通報稱,應該對前行長李康源等外換銀行經營層人員和摩根斯坦利的相關人士提出索賠訴訟。同時還對外換銀行提出糾正要求稱,應取消當時賦予7名外部人士的12萬股(行使價格5000韓元)的股票期權。
監查院對在處理外換銀行出售相關業務的過程中有失妥當的財政經濟部、金融監督委員會、金融監督院及進出口銀行等機構提出了警告,同時還單獨對已經超過懲戒時效的前金融監督委員會監督政策第一局局長金錫東和前金融監督委員會常任委員梁天植等11名財政經濟部、金融監督委員會、金融監督院相關人士提出了警告。
以上監查結果與檢察機關的調查結果一致。檢察機關調查後認定,批准龍星基金擁有銀行大股東資格屬於非法行爲。
但是,由於監查院的通報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因此,監查院實際上是將糾正出售外換銀行相關的非法行爲的複雜問題推給了金融監督委員會。
監查院公佈上述內容以後,金融監督委員會就將採取的對策表示:“分析監查結果後才能決定。”
吉鎭均 鄭載潤 leon@donga.com jaeyun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