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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盧武鉉應向國民道歉 不要再踐踏國家法律

[社論] 盧武鉉應向國民道歉 不要再踐踏國家法律

Posted June. 08, 2007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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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昨天舉行全體會議,會上得出結論稱,盧武鉉總統在“參與政府評價論壇”(參評論壇)上發表的特別演講違反了公務員中立義務。同時發出公文要求盧武鉉克制這種言行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這是盧武鉉繼2004年第17屆國會選舉即將舉行之際,兩次受到選管委提出的“違反公務員中立義務”的警告後,第三次受到警告。作爲國政的最高決策者,總統本應帶頭守護國家法律秩序,但他卻無視憲法機構的警告,屢次破壞法律秩序,從這一點來看,讓人不得不對憲政秩序産生危機感。

總統的就任宣誓內容是以“我將遵守憲法……”開始的。這是我國憲法第69條明確規定的總統的首要義務。憲法法院在史無前例的2004年總統彈劾追訴案的結論書中強調說:“總統的許可權和政治權位是憲法賦予的,尤其是在民主政治歷史較短的我國,由於國民的憲法意識並不牢固,因此,總統守護憲法的意志非常重要。”但是,盧武鉉不僅不虛心聽取憲法法院的忠告,反而再次誹謗大國家党及其大選候選人,公然違反法律。這只能讓我們認爲,盧武鉉雖然宣誓說要遵守憲法和法律,但卻缺乏遵守承諾的誠實性。

民主主義必須建立在堅實的法治基礎上。總統踐踏法律並無視憲法機構的國家不能稱之爲法治國家。總統名義上自豪地說,繼承了“6·10民主抗爭”的精神並肅清了權威主義,但實際上卻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爲所欲爲,這種現實真是令人痛心。只能說這是國民選出的權力的傲慢使然。

在中央選管委即將下結論之際,青瓦台提出了史無前例的辯論要求,而且,儘管多數憲法學家提出意見稱,國家權力的主體總統沒有資格提出憲法訴願,但青瓦台仍威脅說要提出憲法爭訴。憲法法院曾在彈劾追訴結論文中就總統發言無視中央選管委做出的違反《選舉法》的決定一事規定稱:“作爲本應成爲所有公務員表率的總統,公開貶損法律的行爲既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精神,也違背了應該守護憲法的義務。”但是,總統此次又利用自己的地位,行使憲法機構對選管委的壓力。民主主義的基本原理是三權分立帶來的均衡和牽制狀態,但盧武鉉卻陷入唯我獨尊主義中無法自拔,使牽制和均衡狀態無法保持,並妨礙國政的執行。

筆者認爲,從盧武鉉的違法程度來看,選管委此次做出的決定實在是隔靴搔癢。這不禁令人産生疑問,難道是在青瓦台不斷施壓的情況下受到了影響?青瓦台曾威脅說,目前正在考慮採取憲法訴願等應對策略。這已經是盧武鉉的發言第三次違反選舉中立義務,因此具有慣犯的性質。而且,法律界普遍認爲,此次在參評論壇上的發言比前兩次的程度要深。

對於選管委和憲法法院2004年先後兩次提出的違反《選舉法》的警告,盧武鉉並不信服,而且此次在事前就預告說不服從選管委的警告決定。選管委沒有考慮到,誰也不能保證盧武鉉違反《選舉法》的類似言行會再次出現。在網路媒體轉播的集會上,總統公然譴責在野黨及其大選候選人,但選管委卻認爲這種行爲不屬於事前選舉運動,這是非常消極的法律解釋。

選管委的此次決定和前兩次的警告程度相差無幾。如果警告一次不聽,第二次就應該加強警告程度,第三次應該提出更強有力的警告,這才是常識。通過這種無關痛癢的警告,如何公正嚴明地進行大選管理?

盧武鉉應該立刻向國民道歉。而且必須解散引發事前選舉運動爭議的總統親衛組織“參評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