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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瓦台是公共機關的象徵,因此不能承受名譽虧損

青瓦台是公共機關的象徵,因此不能承受名譽虧損

Posted September. 07, 2007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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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瓦台7日向大國家党大選候補李明博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對此法律界開始了關於“損壞名譽是否成立”的爭論。

大多數法律界人士表明,不能否認李明博候補的發言,而且若對公共機關的名譽虧損成立的話,需要滿足很複雜的條件。因此大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青瓦台的訴訟是不合理的”。

青瓦台控告的內容是,這位元候補3日在大國家黨最高委員會中對國家情報院、國稅廳等國家機關的政治工作提出一些質疑,稱“這些機關在權利中心勢力中強行做一些指示”的行為。

法律界的意見首先是不能完全否認這位候補的發言。因為國政院和國稅廳調查這位候補的財產狀況時,的確是有一些公共權利的不正當介入。

曾擔任過裁判官的京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說:“我自認為這位元候補所提的內容是有證據、有根據的。”

這樣亂用權利搜查候補財政情況的公共權力青瓦台,反而要控告李明博候補,有很多人表示青瓦台此舉非常不正當。因為青瓦台並不像容易名譽虧損的個人,而是可以自我防禦的權利機關。尤其最近大法院裁決了“對公共機關的質疑(社會的影響力)越大,公共機關越不能用名譽保護的擋箭牌來做掩飾。”這表示對權利機關的監視和限制是通過公共輿論來進行的。

關係到此訴訟的一位律師說:“在名譽虧損方面,公共人物或公共機關所受的法律保護遠遠少於個人,因為國情院、國稅廳都是大總統直接指揮的機關,因此總統在國家組織法律上應對這些機關的行為負責任。”

爭論的焦點在於,這位候補指出的“權利的中心勢力”到底指的是何處。因為名譽虧損當事者限定得具體才可以成立。



張澤東 崔瑀烈 will71@donga.com dnsp@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