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共管式公寓的會員期限已滿,但是建設公司尚未退還或推延退還消費者入會金的現象居多,因此必須儘快準備相應對策。
27日,韓國消費者院對2004-2007年6月期間,有關共管式公寓用戶申請賠償損失的830個案件進行分析的結果,“合同期滿後尚未返還或拖延返還入會金”的案件為69%(573件),占最大比例。
依次是“拒絕撤回認購”案件為11.7%(97件);“拒絕因不良信用、殘疾、死亡等原因解除合同的申請”案件為4.5%(37件);“不可預約等有關利用的損失”案件為3.9%(32件)。
消費者院指出:“適用於共管式公寓的‘觀光振興法’中,沒有對公司負責人的參保義務等能保障返還入會金的內容詳細規定。”
消費者正準備向文化觀光部提出有關建立返還入會金保障制度的申請。
申聖美 savori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