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裁判所認為,如果一戶人家在一段時間內持有一棟房屋,僅用於居住,並且沒有其他財產,沒有能力支付稅收,國家徵收其綜合房地產稅是違背憲法的行為。
13日,憲法裁判所判定:從僅擁有一棟居住用房屋的國民那裏收取高額的房地產稅,過分地限制了國民的財產權,屬於違背憲法的行為。
根據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國會必須于明年12月31日之前取消或者修改徵收僅擁有一棟居住用房屋的國民的綜合房地產稅的條例。如果國會不按期修改條例,綜合房地產法的“居民住房綜合房地產稅”這一條例將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失效。
如果結婚的夫婦與父母一同生活,國家將會對這些家庭收取附加稅收。這一天,憲法裁判所的9名審判官中有7人否決了此項條例,此項條例就此失去了效力。
從今以後,這些家庭只需要交付各自的稅收就可以了。預計,新稅收制度出臺之後,需要交納綜合房地產稅的人應該會大幅減少。
憲法裁判所表示:“徵收與上一代共同生活的居民的附加稅收,違背了憲法第36條第1項:應當保護公民的婚姻生活以及與家人共同生活的權利。”
此外,憲法裁判所還表示:“國會徵收這些家庭的附加稅收,是為了避免逃稅的現象。雖然理由是合理的,但是,親屬之間相互贈予財產,不一定都是為了逃稅。”
由於綜合房地產稅的立法目的明確,因此,憲法裁判所還沒有完全廢棄綜合房地產稅。
憲法裁判所明確表明:綜合房地產稅不與財產稅、轉讓稅衝突;不是對經濟所得的課稅制度;就算交納的綜合房地產稅總額超過了房產價格,也不算違憲行為;就算把綜合房地產稅列入國稅範圍內,也不會侵害地方財政權。
2005年1月,經國會同意,綜合房地產稅正式生效,同年12月進行了修改。2006年12月,憲法裁判所接到了修改該法案的申請。今年4月,首爾行政法院曾提出重新審議幾個違憲判決的申請。這一天,憲法裁判所處理了以上案件等7個案件。
計畫財政部長官薑萬洙表示:“我們會充分檢討憲法裁判所的決定,於14日公佈相關修正條例。”
全芝星 崔瑀烈 verso@donga.com dnsp@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