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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主審法官

Posted February. 19, 2009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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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司法史上,沒有出現過像(故)兪泰興法院長一樣,連任重大案件主審的法官。1980年、1981年,他擔任過“10.26事件”和“金大中內亂陰謀事件”的主審。當時是按照軍部的命令,選定了主審法官。兪法官審判下,中央情報部部長金載圭、前總統金大中被叛死刑。也許是因為這樣,1981年他被任命為最高法院長,而前任法院長李英燮只留下“悔恨和侮辱”,接任第二年辭去了職務。

▷在大法院,主審的判決決定審判結果。因為主審擔任搜查及裁判記錄和判例檢討、製作判決書等工作,所以最瞭解該案件。在(由3名構成的)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一般由裁判長主管裁判進行,而由2名陪審員分別擔任主審。主審法官的意見雖然重要,但意見分歧時,會展開激烈的爭論,最後由裁判長做調整工作。

▷瘋牛病引起韓國騷動時,2400多名市民向歪曲報導瘋牛病的MBC“PD手冊”製作組提出了損害賠償訴訟,而拒絕控訴的主審最後成了人們攻擊的物件。因為她是民主黨千正培議員的女兒。去年,千正培議員不僅親自參與蠟燭示威,還發表了合法蠟燭示威的改正案。擔任裁判的首爾南部地方法院表明:“PD手冊(廣播節目)即使給大多數市民造成了精神傷害,也無法追究損害賠償責任。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PD手冊的報導引起了蠟燭示威”。不過,檢查廳如果接受對PD手冊的控訴,而且司法部宣判罪名成立,該民事訴訟就應該有截然不同的結論。

▷代理提出訴訟的“與市民共同進退的律師”組織表示:“主審法官是擁護蠟燭示威的千正培議員的女兒,所以無法期待公正的裁判”,並申請了該裁判部的回避,但最後被拒絕。因為父親和女兒的想法不同,而且她的父親也沒有直接關係到訴訟,因此涉及不到裁判公正性問題。不過,如果裁判長在其他兩位陪審員中選了主審,並得出拒絕控訴的結論,也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論。

評論員:陸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