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農夫們在秋天收割了稻子後,無事可做。勤奮者會利用稻草編織草包或草鞋當副業,而一個冬天下來無所事事、整天吃喝玩樂的人也不在少數。一到晚上,時常在農家裏賭博。甚至,有人還拿出了房子或地契。在我國民法上,賭博債務是“擾亂社會秩序行為”(103條),沒有法律效力。即使在輸給對方的情況下,也不能利用法律手段強制還錢。
▷在酒館裏,客人為了討女服務員歡心,答應給錢財或黃金首飾,是否有法律效力呢?這種情況也不過是“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民法103條),並沒有必須償還的義務。相反,若女服務員在收受客人送的黃金飾品後,客人改變心意想拿回時,也因“非法原因給予”(746條),無需送還。如上所述,即使有債務,也無需償還的情況稱之為“自然債務”。實際上,從很難看成債務的一點,也稱為“不完全債務”。
▷自然債務的概念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時代,因只認定通過嚴格方式簽訂的合同為法律上的債權債務,所以自然債務的領域較為廣泛。直至目前為止,法國和中國依然有關於自然債務的明文規定,但我國和德國、日本的民法並無此項規定,只判定為學說或案例。前總統盧武鉉因涉嫌收受泰光實業會長樸淵次100萬美元接受調查中,提出了這個概念。
▷前總統盧武鉉陳述道,夫人權良淑在接受100萬美元後,用於償還“無需償還的自然債務”上。而對於員警“為什麼要償還無需償還的債務,非要向樸淵次索取了100萬美元呢?”的追問,他卻含糊地回答“需要向內人詢問才能知道”。換句話說,“雖然無需償還,但由於對方的情況困難,才償還了該債務”。他連前總統的面子都不顧,想利用法律知識逃脫罪名,卻反而墜入了更深的深淵當中。
評論員 陸正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