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監察院讓所有地方團體和公共機關義務性地設立自我監察機關,並聘用外部專家擔任各機關的監察負責人,同時保障這些專家的任期和身份的法律正在推進當中。這項措施是根據很多人提出的多數自治團體都沒有設立負責監察的機構,或者即使有也缺乏獨立性和專業性的提議而推進的。
監察院最近確定了上述內容的“有關公共監察的法律案”,於11日報告給了監察院長金滉植。監察院的相關人士表示已經與行政安全部、計畫財政部等完成了對該法案的事前協議。隨之,政府將加快進行立法程式,向9月份的定期國會提交法案。
法案將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各種公共機關指定為“公共部門”,要求他們義務性地設立並經營自我監察機構。監察院估計將有600個左右的機關適用該法案。法案中明確表示,各機關的自我監察機構“在監察活動中具有獨立性的地位”,使其擺脫了機關負責人的控制。而且還用法律規定了各機關的監察活動相關事項,保障了其獨立性。
監察負責人的聘用採取開放的形式,可以聘用律師、會計師等民間專家。中央行政機關將根據監察負責人資格審查委員的審查聘用負責人,地方自治團體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選拔,公共機關根據監察負責人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和監察負責人審查委員會的審查任命負責人。監察負責人的任期是3年,最多可延長至5年。
法案還規定讓相關機關設立公共監察協議會,以防止目前國會國政監察、監察院監察、中央部門對自治團體委任事務的監察、地方議會自治團體監察等重複性的監察。
監察院的有關人士表示:“該法案的宗旨是保障各機關的自我監察活動的獨立性,規定基本事項。” 在美國,根據監察官法(Inspector General Act),30多個中央行政機關的監察負責人都不是由長官擔任,而是總統通過議會聽證會進行任命,同時用單一監察法(Single Audit Act)規定了所有公共機關的檢查標準。
政府曾在2005年向國會提出了“有關公共機關監察的法律案”,但是隨著第17屆國會的任期結束被自動廢棄。當時提交的法案中也包括了監察機構負責人的開放性聘用、任期制度、推薦/同意制度等內容。當時地方自治團體的團體長們強烈反對了法案的通過。
金起顯 kimkih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