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設立、經營及課外輔導的相關法律(學院法)》中,教育當局可規定學院學費上限,並對違反此規定的學院可採取任意處罰停止營業等處分的條目,被法院判為與憲法背道而馳。據此,預計事件將對學院規範政策帶來很大影響。
26日,首爾行政法院行政12部(部長審判員:蔣尙均),就首爾江南區大峙洞語言學院以首爾江南教育廳為被告提出的請求撤銷停止營業的訴訟中,判處L語言學院勝訴。審判部表示:“目前,公共教育機構未能展開高滿意度服務,同時,私營教育機構在保障國民學習權利上發揮較大作用,並且在沒有對私營教育機構採取合理有效的標準,就採取“一刀切”的價格限制命令,並以此為標準,處罰停止營業。這與憲法中,保障所有公民享有接受平等教育和私人財產及營業活動自由的權利背道而馳。”
同時,還表示:“雖然學院法賦予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對過高學費等現象的整頓命令權,但僅限於能夠斷定學費在社會普遍認可為暴利水準的情況下。”
全星哲 daw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