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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韓外交官犯法,可要求驅逐出境

Posted December. 21, 200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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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檢察院刑事部(部長蘇秉哲)表示,將於21日起實行新事件處理指南。其內容為,即使擁有免責權的外交官也和外交通商部、警察局的工作人員一樣,一旦觸犯法律,若情節嚴重,可以將其驅逐出境。

依照新指南,警方在案件發生時,需要立即通報給檢察廳和外交部,並結束調查後送案給檢察院,而大檢察廳則將其一線檢察院的處分結果通報給外交部。其後,外交部將通過駐有關國家的韓國公關,向有關國家政府通報該外交官的不法行為,並依照罪行的輕重,要求傳訊、驅逐等,後將其政府的回復通報給大檢察廳。不過,針對訴訟期限過期的案件;親告罪時,由於取消訴訟沒有公訴權的案件;當事人是未成年的案件;對親屬的包庇罪以及銷毀證據等罪行未成立的案件,不適用該處理指南。

至今,擁有免責權的外交官犯罪時,沒有額外的通報規定,只是依照慣例,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通報給外交官的國家後,要求驅逐處境或懲戒即可。



崔瑀烈 dnsp@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