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官在審判案件時,不可能脫離憲法與法律的藩籬。在進行具體裁判時,必須要遵守相關規定的基本精神與立法目的。審判官是解釋法律、使用法律的人,並不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機構。因此,審判官需要持有客觀的職位道德。如果審判官隨意進行宣判,那就會違反憲法所說的“遵守道德的獨立的審判”。當然,大法院的宣判案例會成為解釋案件的標準。
▷多數法律會在第一條明示制定該法律的目的。例如,制定國家安全法的目的是“限制危害國家安全的反國家活動,保障國家安全與國民的生存及自由”。審判官需要尊重這一立法目的。但是,全州地方法院陳賢敏近期對將中學生等180人帶到遊擊隊追悼會,進行反國家教育的前任教師宣判了無罪。理由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進行了威脅自由民主主義正統的實際惡性與利敵活動”。檢察院對此批判道:“這種判決已經超越瞭解釋法律的範圍,似乎更近似于立法。”
▷被告人除了參加遊擊隊追悼會,還向學生與教師注入了金日成的主體思想與有關聯邦制同意、核武器、駐韓美軍等朝鮮及遊擊隊的主張。他曾經因違反國寶法被叛服役三年。檢察院提起訴訟的罪名包括反對國家團體、持有利敵表現物等。對此,審判官表示,遊擊隊僅僅是“過去的事情”,並不會造成實際威脅,利敵表現物為暗號形式,很難進行傳播。然而,根據大法院的審判案例,如果不是用於學問研究,處於好奇心持有夷狄表現物也屬於違法行為。
▷此次宣判結果有違時政法的訂立目的與大法院的宣判案例。因此,該案件才會受到“審判官立法”的指責。受到理念教育的學生已經開始寫出有違常理的文章,但是審判官卻說並沒有實質性的威脅,這真是令人費解。難道引起武裝暴動才可算是實質性威脅嗎?被告在網上公佈了主體思想、金正日語錄等利敵表現物,但是將其判定為無罪的法律解釋實在有違常理。
評論員:陸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