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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玄玄乎乎”符合憲法

Posted February. 26, 2010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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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後的今天,再次下了死刑制度不違反憲法的決定。2007年,吳某(72歲)因為在全羅南道寶城郡離岸的一艘船上殺害了4名男女旅客(強姦、殺人),而被判處死刑。吳某提審判決違反了“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的刑法41條等規定。23日,憲法裁判所(所長李康國)的裁判官以5:4的意見,下了死刑制度符合憲法規定的決定。

這次,以憲法裁判官之間玄乎的意見差異,下了死刑制度符合憲法的決定。雖然死刑制度還是會遵循現行的法律法規,但是有人認為,關於修改部分的法律規定,將會引起不少爭議。在1996年舉行的第一次審判中,曾經以7:2的意見,下了死刑符合憲法的決定 。

當天,憲法裁判所解釋說,“憲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在非常戒嚴下,軍事法庭可以宣告死刑。由此看來,死刑制度是憲法間接承認的刑罰條款”“死刑要比無期徒刑更加有效地達成預防犯罪及按罪量刑、實現正義的刑法”。



李鍾植 bell@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