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法院以“為國家發展做出貢獻”為由輕判政治、經濟人士犯罪情況的措施或將消失。20日,法務部刑事法修正特別分科委員會表示,最近確定了限制“酌量減輕”條件的刑法修正(試行)案,並將於25日召開的聽證會上公開討論此修正案。法務部計畫收集聽證會上的各類意見並制定刑法修正案後,於今年年底前向國會提出。
酌量減輕是審判官考慮被告人的多種情況後,將刑量減輕至一半的制度。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存在可供犯罪情境參考的理由時,可減輕刑量”,但並沒有具體條件。因此,存在根據審判官自主解釋減輕刑期的顧慮。實際上,雖然政治或經濟人士犯下應處於有期徒刑6年以下的犯罪事情,但以“為國家發展做出貢獻”為由將刑量減輕至3年以下,並以緩刑釋放的案例不少。
經過討論,修正特別委員會主張把酌量減輕的條件限制在:初犯時;與被害人經過協商時;自首時;雖然是慣犯,但犯罪情節輕微時(如偷麵包等);被害者提供原因時等情況,並明示在法律條款當中。“偶然性罪行”、“反省罪行”、“為國家發展做出貢獻”等用於當前判決中的減輕理由則直接納入減輕條件當中。
但是,對於將“存在其他可供犯罪情境參考的理由時”納入減輕條件的問題上,修正特別委員會內部出現意見分歧,法務部計畫聽證會結束後結合法院等相關機構的意見並再作出決定。修正特別委員表示,即使將“其他理由”納入減輕條件,根據上述內容嚴格限制減輕條件後,對政治、經濟人士的“特殊關照措施”也將大幅減少。
此外,修正特別委員會還準備了廢除針對慣犯和累犯的加重處罰條款,但對於殺人、搶劫、強姦、縱火等犯人則處以7年以內的保護、監護處分的試行案。
崔昌奉 ceric@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