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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媒體“絞盡腦汁後決定”… 包容“連累行為”

日媒體“絞盡腦汁後決定”… 包容“連累行為”

Posted April. 06, 20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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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5日開始著手研討福島核電站高放射性污水流入大海一事是否屬於國際法違反,而且韓國與國民一旦受損時可採取什麼樣的措施等。

高麗大學的樸基甲教授表示:“日本雖然是在排他經濟水域(EEZ)排出污水,但就因為如此,發生海水和動植物被污染的環境污染損失,從國家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是各個國家有必要擔憂的事情。”

政府正磋商日本的行為是否違反了1975年生效的“廢棄物及除此以外的物質投棄導致的環境污染防止相關的條約”(倫敦條約)。倫敦條約規定“原則上禁止高污染水準的放射性廢棄物等限制物質的海洋廢棄及焚化”,並添加了“在不可避免情況可以向大海投棄最小濃度以下的放射性污水”的條件。

目前還不能肯定這一次的行為是不是明確的條約違反。首爾大學的白珍鉉教授指出:“日本的行為不屬於國際法禁止的放射性污水的‘廢棄’,是屬於‘排放’。”韓國原子力安全技術院(KINS)廢棄物評價室長也表示:“條約是禁止了公海的‘廢棄’,所以不適應從陸地流入到大海的案例。”

白教授表示:“重要的不是排放行為,而是污水的放射性數值有沒有超過國際社會制定的安全標準。”不過問題在於倫敦條約沒有規定國家不能排除的濃度的最少值。另外,“放射性污水管理條約”中也沒有規定。

因此爭議點應該是日本排出的污水的放射線量與碘濃度符不符合國際原子力機構(IAEA)與國際放射線防護委員會(ICRP)規定的標準值。污染情況只有超過國際機構的安全標準,日本才會承擔國際法律責任。

據悉,政府正與韓國原子力安全技術院等專業機構著重磋商這一部分。外交部工作者表示:“教育科學技術部等相關部門正在確認污水是否符合最少值濃度標準。”

根據目前的情況,日本即使違反了國際法,實施制裁或申請損害賠償的可能性不大。倫敦條約沒有相應的制裁條款。慶熙大學名譽教授金燦奎表示:“日本屬於不得不排出污水的緊急情況,即不可避免的情況。”樸教授也觀測道:“豁免的可能性比較大。”



尹完準 zeit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