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社論】 檢方要尊重國會的立法權

Posted July. 01, 2011 03:08   

한국어

調整檢察、員警調查權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案昨天通過了國會本會議。檢方在後期極力反對的“用總統令規定有關檢方指揮權的事項”條款(第169條第3項)也包括在裡面。因為這個問題,金俊圭總長預示要辭職、檢察長級的大檢察廳國內部長全部表示辭退,以此來向國會施壓。如今代議民主主義的主體—立法部以在席議院200名中175名贊同的壓倒性勝利通過了法律,檢方應該接受國會的表決結果,收回辭職。

檢方主張如果不能自行確定調查規定,而是用總統令規定的話,會損傷准司法機關—檢察廳的獨立性。但法務部令能維持獨立性,總統令就不能的理論缺乏說服力。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司法員警官在所有調查中接受檢察官的指揮”。無論是法務部令還是總統令,都會被尊重。

如果要對明示員警調查權進行爭論的話,會無休無止,國會立法結束後檢方仍然表示反對的話,等於是准立法機關站在前頭否決法律。總統令需要以相關部門的協定為基礎,用總統令明確分割檢察、員警調查權的規則是合理的。

檢方首腦部的集體辭職會被國民當作向總統和國會施壓,以此來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檢察官們向金總長或法務部長官金貴南表示抗議,指責其未能堅守當初的提案也是不恰當的行為。任期只剩下一個半月的金總長,當務之急也不是提出辭職,而是穩定組織。

檢察和員警的紛爭在國民眼裡是利益之爭。對於員警和檢察,從國民的觀點行使調查權和指揮權,用迅速的調查和起訴樹立法律和社會的正義才是最重要的。調查權和指揮權都不能被濫用。

最近我們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維權鬥爭已經超過了一定程度,國民的利益和權力根本不在他們的眼中。最高才子集團—檢察,也在向警方提供調查權的問題上只顧自己的利益的話,會導致自行毀壞國民的信賴和權威性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