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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SNS不能歪曲民意

Posted December. 30, 201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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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憲法裁判所判斷,禁止網站告示板、UCC、微博等新媒體的事前選舉運動的公職選舉法條款屬於違憲。昨日憲法裁判所事實上全面允許利用政治表現的自由和社交網(SNS)的選舉運動。

現行選舉法第93條第一款明示:“禁止那些選舉日180天前開始為影響選舉包含支持•推薦或反對政黨、候選人的廣告、壁報、照片、文章以及其他類似行為”。憲法裁判所判決的核心是,是否將SNS歸類到“其他類似行為”。憲法裁判所稱:“針對政治表現和選舉運動,以自由原則不採取禁止措施”,而且網路和微博等新媒體不列入“其他類似行為”。這一條款的立法目的是候選人之間的競爭差異導致的不均衡,不過網路不需要任何使用費,因此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工具。

公職選舉法的大原則是“鎖住錢、多用嘴”。由於SNS為此提供最佳環境,因此憲法裁判所允許“不花錢的新媒體選舉運動”是值得歡迎的事。通過對新媒體的明智利用減少過多的選舉運動,進而消除充當選舉費的腐敗因素。

10•26首爾市長補選時,教授、演藝人、作家通過微博積極支援樸元淳無黨派候選人,進而對當選做出貢獻。明年總選和大選時,SNS選舉運動將合法化,因此為了拉攏那些有很多粉絲的著名人士,政治界將展開激烈的競爭。

不過,也不是完全允許利用SNS的所有選舉運動。現行公職選舉法禁止公佈虛假事實或誹謗候選人的行為。它同樣在SNS適用。一旦通過線上開展非法選舉運動,與離線不同一定會留下足跡,因此很難逃脫法網。針對歪曲選舉民意的非法行為,政府當局應該像監督離線活動一樣嚴格監督線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