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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有義務賠償強制徵用受害者”

Posted May. 25, 2012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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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首次宣判日本企業應賠償日本帝國主義時期強制徵用的受害者。本次判決推翻了日本最高裁判所對相同案件做出的駁回訴訟判決。日本殖民地時期遭受損失的大韓民國國民以日本政府和企業為對象,在韓國、日本、美國等地多次提出了訴訟,而本次是受害者第一次勝訴。

呂雲澤(89歲)等9名強制徵用受害者以三菱重工和新日本制鐵為物件,提出了損害賠償及支付工資的訴訟。大法院1部(主審:大法官金能煥)近日宣判駁回原告訴訟的一審判決無效,於24日將案件重新送回了釜山高等法院和首爾高等法院。裁判部在判決書中指出:“1965年的韓日訴訟權協議與日本殖民支配協商無關,它只涉及兩國財政、民事、債務關係。韓日訴訟權協議不適用於日本的反人道違法行為和與殖民支配相關的損害賠償訴訟權。因此,被徵用的受害者仍然有訴訟權。”

日本最高裁判所曾在2003年和2007年駁回原告訴訟,理由是“日本對韓國的殖民統治是合法行為,將國家總動員法和國民徵用令適用于韓國國民並不違法。”另外,釜山高等法院和首爾高等法院曾在2009年上訴時宣判“大韓民國法院承認日本審判效力並不違憲,根據民法,可行使權利的消滅時效已經到期”。

但是,大法院表示“根據大韓民國憲法,日本的強制動員行為是違法行為。而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決有悖韓國憲法的核心價值,因此大法院無法認可其效力。”大法院支持被徵用受害者的立場,理由有以下四點:大法院不認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敗訴判決;日本殖民時期的舊三菱公司和日本制鐵與現今的三菱公司和新日本制鐵分別系同一家公司;受害者訴訟權並不因韓日訴訟協定而失效;民事上,債權申請訴訟消滅時效還未到期。

如果釜山高等法院和首爾高等法院撤銷原判的過程中不再出現特殊的爭論點,根據大法院判決,原告將會勝訴。另外,駁回原判時會裁定原告申請的1億100萬韓元賠償申請中的合理部分。

另據統計,日本殖民時期被強制徵用的軍人和勞務人員共有22萬4835萬人。當天公佈審判結果後,強制徵用受害人協會“日本帝國主義受害者互助會”和“與勤勞精神年代一起的市民組合”發表聲明稱:“雖是失時之歎,但今天對於我們是第二獨立日,也是重新向日本伸張司法主權的一天。”



申閔基 金晟圭 minki@donga.com sunggyu@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