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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性的開車擠進如同使用兇器的暴力”

“報復性的開車擠進如同使用兇器的暴力”

Posted April. 29, 2013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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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了開車時的“報復性擠進”如同使用兇器行使暴力,是重度犯罪的法院判決。

根據法院等的介紹,去年10月份開自己的“圖斯卡尼”汽車行駛在首爾鐘路區栗谷路1車道的崔某(30歲)在等待左傳信號的金某(36歲,女)的“勞恩斯”突然擠進到自己前面後覺得非常生氣,決定用同樣的方式進行報復。崔某追趕金某的車輛,在元南洞十字路口趕上了。他在沒有開方向燈的情況下突然將車開到金某的車輛前。金某趕緊剎車才避免了發生碰撞。金某鳴笛抗議,但是崔某沒有就此罷休,追了1公裏左右,在首爾大學葬禮場、成均館大學十字路口都突然擠進金某的車輛前。每次金某都要急剎車,一起乘坐的4名家人都撞在車輛內部,在脖子、胳膊等受了治療期1、2周的挫傷和扭傷。因為金某的起訴,崔某受到了裁判。

首爾中央分院刑事單獨1部法官宋景根28日表示,對崔某判決了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2年。法院沒有適用道路交通法,而是適用了有關處罰暴力行為等的“集體、兇器等傷害”罪。即,使用汽車的威脅性報復開車行為如同“用兇器行使暴力”,要加重處罰。但是考慮到金某方面也有一定責任,崔某正在反省的因素,宣告了緩刑。



金晟圭 sunggyu@donga.com